GBT 13075-2016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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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3075-2016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3075 2016 焊接 定期 检验 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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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23.0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075-2016
代替GB13075-1999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welded steel gas cylinders
2016-02-24发布
2016-09-01实施
和国国
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布
GB/T1307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与GB13075-1999相比,主要修
改之处如下: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a)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7.5MPa改为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
b)公称容积由原来的10L~1000L改为1L~1000L;
可盛装气体中增加可用于压缩气体或混合气体
d)适用气瓶的种类修改为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按GB5842设计、制造
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下列标准:NB/T47013.2、NB/T47013.4、NB/T47013.5
TSG Z7001
增加了对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
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一修改了对磕伤、划伤以及腐蚀缺陷处理后的剩余壁厚的要求,明确剩余壁厚不应小于瓶体设计
壁厚
修改了对容积测定的要求;
明确了不允许对瓶进行修理;
增加了对易熔合金塞装置的检查;
增加了对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要求
修改了对报废气瓶处理方式的要求;
增加鼓励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管理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张家口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广州特种承压
设备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肖秀荣、孙建刚、孙茂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075--1991、GB13075-1999
GB/T13075-2016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1L~1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
低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装填料气瓶、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按GB5842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100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835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涸机构核准规则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2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
3.2检验周期
盛装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
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
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GB/T13075~-2016
3.3检验项目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査、瓶口螺纹检査、内部检查、壁厚测定、阀座与塞座检査、容积测定、
水压试验、瓶阀和安全泄压装置及盲塞的检验、气密性试验。
检验准备
4.1记录
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码或制造许可证
编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实际容积、理论重量/实际重量、设
计壁厚、充装介质、上次检验日期等信息,对进口气瓶应当记录国别。
4.1.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
査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瓶内气体处理
4.2.1对于瓶内气体不明的或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气体后,根据气体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
气体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气体排出并妥善处理。
4.3瓶阀振卸与表面清理
4.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器械卸下瓶阀和防震圈等
4.3.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3用对瓶体金属不产生损伤和腐蚀的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
检查的杂物清除干净。
5外观检查与评定
5.1一般要求
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査有无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检查瓶体外表面及焊接接头是否存在
裂纹、鼓包、皱褶、夹层、凹陷、磕伤、划伤、凹坑、腐蚀、热损伤及焊鏠缺陷。对外观检查发现有磕伤、划
伤、凹坑、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器测量缺陷处瓶体的最小壁厚。
5.2机械损伤及缺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褶或夹层等缺陷及肉眼可见容积变形的气瓶应报废。
5.2.2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3瓶体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2.4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若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且缺陷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
则该气瓶应报废
5.,2.5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
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不小于设计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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