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3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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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PD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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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Gas Cylind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总则
目的
为了保降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
种设备安仝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
3000L、公称「作压力为0.2MPa~3MPa(表压,下同)且压カ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
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
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炳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元
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イ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東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
胞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阿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同,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适用范围的特姝规定
本规程1.2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FOC01)的规定;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程外,还
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的规定。
注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縮天然气、液化然气、
氫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
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乐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各、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
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稈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应当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
TSGR0006~-201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准。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と,出现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
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
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痄)制定,并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
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
超出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且按照本规
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6与本规程不·致时的特殊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に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
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
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申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
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軍,评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
7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定规则》(TSG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
则》(TSG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
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
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刑式试验
1.8进口气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
制造许
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1.7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
1.8.2设计铡造遵循的规范炇相应标准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
(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遁用范围及技术要
求等与中??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成当由困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评审。
进?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檢验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
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其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8.
的规定,其中进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4.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ISGR0006~20.4
4.10的规定。
1.8.4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
后进口到境内并代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办理临时进1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其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I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檢验报告;对需多次入
境但人境吋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
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檢机构确认后
叮仅进行外观檢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的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壁厚
测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
(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斂期内的气瓶,在境或者再次入境
吋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査利壁厚測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
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5)涉及临时进门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1.9出∏返销气瓶
出凵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并满足本规稆1.5和1.8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
式试验的规定。
10瓶装气体介质
瓶装气体介质分为以下几种: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加压后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Z)低
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时加压后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
括临界温度(互)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高于65℃的低压液
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山于深冷低温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
温度(Tで)一般低于或者等于ー50C,也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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