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5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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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监察 规程 DOC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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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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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规定
?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 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MPa)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
30??20???15???12.5??8
5????3???2???1
水太试验压力
45??30??22.5??18.8??12
7.5??4.5??3??1.5
????第9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表2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压力MPa
常用气体
永久气体
Tc<-10℃
30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天然气、氟等
20
15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甲烷、煤气、三氟化硼、四氟甲烷(R-14)、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氘(重氢)、氪等
20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乙烷、乙烯、硅烷、磷烷、乙硼烷等
15
?
液化气体Tc≥-10℃
?
高压液化
气体
~10℃≤
Tc≤70℃
?
12.5
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三氟氯甲烷(R-13)、三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16)、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
8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141)、三氟溴甲烷(R-13B1)等
???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压力MPa
常用气体
?
?
低压液化气体Tc>70℃
5
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硫酰氟等
3
氨、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3a)等
2
氯、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1二氟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113)、溴甲烷、氟化氢、五氟氯乙烷(R-115)等
1
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四氟二氯乙烷(R-114)、二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R-12B1)、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八氟环丁烷(R-C318)、(顺)2-丁烯、(反)2-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甲硫醇(硫氢甲烷)、三氟氯乙烷(R-133a)等
?
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
第10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12升(含12升)以下为小容积,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为中容积,100升以上为大容积。
????第11条??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
第12条???????????第12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
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
????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
第13条???????????第13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
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
第14条???????????第14条???????????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
规定。
第15条???????????第15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
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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