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92-1995 绿色食品 西番莲果汁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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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292-1995
绿色食品西番莲果汁饮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西番建果汁饮料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録色食品标志的西番魏果汁饮料。
2引用标准
GB317.1白砂糖
GB1987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2789.4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薗检验
GB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薗检验
GRB4789.11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鹵检验
GB4789.,26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碑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9.13盒品中锅的定方法
GB/T5009.16食品中锅的测定方法
GB/T5009.28食品中糖椅钠的测定方法
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GB/T5009.35食品中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0790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0791软饮原辅材料要求
GB/T12293水果、蔬菜制品可滴定酸度的测定
GB/T12295水果、蔬菜制品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射仪法
GB/T12695饮料厂卫生规范
GB13104白糖卫生标准
GB/T13112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3术语
3.1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背养食品
3.2绿色食品西番莲果汁饮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5-05-25批准
1995-10-01実施
NY/T292--1995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西番莲果汁饮料
3.3西番莲原果汁
西番莛果用机械方法加工所得未经浓缩或稀释、没有发酵过的具有西番莲果原有特征气味的制品
3.4西番莲浓缩果汁
用物理分离方法从西番莲原果汁中除去ー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后所得的、具有西番莲果应有特征气
味的制品。
3.5西番莲果汁糖浆
用西番莲果原果汁加糖液制成的一种粘稠浆状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30%(以质景计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西番莲果:果实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烂果,不使用任何有毒药物保鲜的
果实。
4.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1中优级品或一级品和GB13104的规定。
4.1.3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4水:应符合GB/T10791中4.1条的规定。
4.1.5其他辅料:应符合GB/T10791的有关规定。
4.2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标
色
濑或饪黄色
气味及滋味
具有西養莛原渠汁应有的香味和滋味,味感协调、柔和,酸甜适口,元异味
汁液混浊度均匀一致,浊度适宜,置后允许有少许果肉沉淀,但经据匀后仍呈
组织及形态
均匀混浊状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4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C折光计法),%
总酸(以柠檬酸计),%
0.2
净重允许偏差,%
3
苯甲酸钠,g/kg
不得检出
防腐剂
山梨酸钠,g/kg
≤0,2
甜味剂
精钠、甜素,g/kg
不得检出
脂红、苋菜红g/kg
不得检出
誉色剂
柠懞費、日落货,g/kg
不得检出
铅(以Pb计),mg/kg
神(以Ag计),mg/kg
(以Cu计),
≤に5
锔(以Sn计),mg/kg
200
4.5微生物学要求
NY/T292-1995
4.5.1金属易拉馕装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4,5.2其他包装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细曹总数,个/mL
大肠菌群,个/100mL
致病菌
不得检出
试验方法
5.1取样:见第6章检验规则。
5.2盛官检验
5.2.1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
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倒人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L小烧杯)中,量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
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
5.2.2气味和滋味
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用味党品尝其
滋味,检查有无异味。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澈口
5.3理化检验
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按GB/T12295规定执行。
5.3.2总酸度测定按GB/T12293规定执行。
5.3.3净重允许偏差测定用称重法称量计算
5.3.4魅甲酸钠、山梨酸钾的检验按GB/T5009.29规定执行。
5.3.5将钠的检验按GB/T5009.28规定执行。
5.3.6甜盦素的检验按GB/T13112规定执行。
5.3.7着色剂的检验按GB/T5009.35规定执行
5.3.8铅的检验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3.9砷的检验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5.3.10铜的检验按GB/T5009.13规定执行。
5.3.11锡的检验按GB/T5009.16规定执行。
5.3.12头食品微生物检验按GB4789.26规定执行。
5.3.13细菌总数的检验按GB4789.2规定执行。
5.3.14大肠群的检验按GB4789.3规定执行
5.3.15致病的检验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11规定执行。
5.3.16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4789.26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交收检验
6.2.1交收检验以每班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6~10瓶(、盒)。
6.2.2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重,徽生物项目。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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