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92-1995 绿色食品西番莲果汁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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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2921995
绿色食品西番莲果汁饮料
NY/T292--1995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西番莲果汁饮料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西番莲果汁饮料。
2引用标准
GB13104白糖卫生标准
GB317.1白砂糖
GB1987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790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10791软饮料原辅材料要求
GB12293水果、蔬菜制品可滴定酸度的测定方法
GB12295水果、蔬菜制品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方法
GB12695佽料厂卫生规范
GB13112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3术语
3.1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
养食品。
3.2绿色食品西番莲果汁饮料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西番莲果汁饮料
3.3西番莲原果汁
西番莲果用机械方法加工所得未经浓缩或稀释、没有发酵过的具有西番莲
果原有特征气味的制品。
3.4西番莲浓缩果汁
用物理分离方法从西番莲原果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后所得的、具
有西番莲果应有特征气味的制品。
3.5西番莲果汁糖浆
用西番莲果原果汁加糖液制成的一种粘稠浆状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
30%(以质量计)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西番莲果:果实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
不使用任何有毒药物保鲜的果实。
4.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1中优级品或一级品和GB13104的规定
4.1.3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4.1.4水:应符合GB10791中4.1条的规定。
NY/T2921995
4.1.5其它辅料:应符合GB10791的有关规定。
4.2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
指
泽
呈淡黄色或橙黄色
气味及滋味
具有西番莲原果汁应有的香味和滋味,
味感协调、柔和,酸甜适口,无异味
汁液混浊度均匀一致,浊度适宜,静置
组织及形态
后允许有少许果肉沉淀,但经摇匀后仍
呈均匀混浊状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4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
项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
≥8
总酸(以柠檬酸计)
%
0.2--0.5
净重允许偏差
士3
防腐剂
苯甲酸钠
不得检出
山梨酸钠
≤0.2
甜味剂
糖精钠、甜蜜素gkg
不得检出
着色剂
胭脂红、苋菜红gkg
不得检出
柠檬黄、日落黄gkg
不得检出
铅(以Pb计)
≤0.3
砷(以As计)
≤0.2
铜(以Cu计)
mg/kg
≤5.0
锡(以Sn计)
k
≤200
微生物学要求
4.5.1金属易拉罐裝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5.2其它包装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指
细菌总数个/ml
≤100
大肠菌群个/100ml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试验方法
5.1取样
见第6章检验规贝
感官检验
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
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
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
5.2.2气体和滋味
NY/T2921995
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
品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査有无异味。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
嗽口。
5.3理化检验
5.3.1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按GB12295规定执行
总酸的测定
按GB12293规定执行。
3.3净重允许偏差测定用称重法称量计算
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的检验按GB5009029规定执行。
5.3.5糖精钠的检验
按GB5009.28规定执行。
甜蜜素的检验
按GB13112规定执行。
5.3.7着色剂的检验
按GB5009,35规定执行。
5.3.8铅的检验
按GB5009.12规定执行。
5.3.9砷的检验
按GB5009.11规定执行
5.3.10铜的检验
按GB5009.13规定执行。
5.3.11锡的检验
按GB5009.16规定执行。
5.3.12罐头食品微生物检验
按GB4789.26规定执行。
5.3.13细菌总数的检验
按GB4789.2规定执行。
5.3.14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GB4789,3规定执行。
5.3.15致病菌的检验
按GB4789.4,CB4789.5,GB4789.10,
GB4789,11规定执行
5.3.16商业无菌的检验
按GB4789.26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
6.2交收检验
6.2.1交收检验以每班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每一批次产品
随机抽取610瓶(罐、盒)
6.2.2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净重,微生物项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
更改主要原料;
b、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学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按出厂
检验取样。
6.4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中任一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可在该批货中抽取两份样品复验
但微生物学项目不准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
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仲裁检验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单位,
进行检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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