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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15 353-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pdf

  • 上传人:ssl0007
  • 文档编号:26765233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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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DB15 353-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353 2009 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 消防设施 检验 规程
    资源描述:
    ICS13.220.99
    C80
    DBI5
    26308200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2009
    代替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笂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2009-10-20发布
    2010-01-011实施
    内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353.1-2009
    目次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4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
    33布线
    3.4接地
    3.5火灾探测器
    3.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7火灾报警控制器
    3.8火灾显示盘
    3.9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由中
    3.10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4。。·
    3.12消防联动控制器
    4检验方法.
    18
    4.1一般要求.
    4.2系统形式
    4.3布线.
    18
    4.4接地.
    4.5火灾探测器..
    4.6手动火灾报按钮..
    4.7火灾报警控制器
    4.8火灾显示盘..
    4.9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4.10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4.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4.12消防联动控制器
    5检验规则.
    26
    5.1檢验类别
    26
    5.2检验项目分类.
    ==
    26
    5.3检验结果判定.
    附录A
    DBI5/353.1--2009
    本部分的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2部分;消火枪系统;
    第部:自动嘴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一一第6部分:泡沐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一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诎节系统
    第9部分:仿火随火缩系統: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ー一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示系统
    ー一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一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DB15/353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DB15/353-200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与DB15/53-2004相比主
    耍变化如下
    对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按GB/T1.1-2000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一般要求的内容(3.1和4.1)
    增加了可燃气体报鳘控制器的要求和检验方法(3.9和4.9)
    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3.10和4.10)
    一一増加了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要求和检验方法(3.11和4.11)。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入于利禅韩利张树旗武字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3532004、DB15/353~-2000。
    DB15/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范围
    DB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客系统的一般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16
    火灾自动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覺验收规范
    CB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测量范間为0~100%LEL的点
    ?可燃气体探测器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利认证(认可)标识。
    3.1.2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蝨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形式
    3.2.1区城报警系统
    3.2.1.1区域报警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
    灾探测器等设各组成。
    3.2.1.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超过两合
    3.2.1.3灾报程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3.2.2集中报警系统
    3.2.2.1集中火灾报警系统至少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由一台火
    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火灾显示盘)、一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及相应的火灾
    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应急广掃、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消防专用电话等设备组成
    3.2.2.2集中火灾报控制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3.2.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3.1接側中心択警丞绞应至少」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组成
    3.2.3.2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分控制笠系统组成应符合3.2.1或3,2.2要求,且主消防控制室应
    能显示各分控制室的所有信息。
    3.2.-3.3系统应能集中昂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3布线
    3.3.1布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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