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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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 4717 2005 火灾 报警 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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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13.220.20
C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17-2005
代替GB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
I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2005-09-01发布
2006-06-01实施
检疫总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4717ー-2005
目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分类
44+甲甲4
增甲导甲甲甲甲甲甲
44.4.+..4*+A442..
I1111
4术语和定义
般要求………………………………………………2
6要求与试验方法………………………8
7检验规则
甲PP
p中 I hh甲p响●PP甲电中DD甲PD甲
标志
9使用说明书
22
GB4717-2005
前言
本标准的第5、6、7、8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参考了ISO7240-2:200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
本标准代替GB4717ー19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GB4717-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
.本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人了国际标准ISO/FDIS7240-2: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
瞥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
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査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验
2.本标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
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
3.本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试验;
4.对软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
本标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4717-199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剑、宋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样、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
孙宇
本标准所代替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17-1984
GB4717-1993。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紂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控制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
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1993标准电压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eqv IEC60335-1:1991)
GB/T17626.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idt IEC61000-4-2
1995)
GB/T17626.3-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4:1995)
GB/T17626.5-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idt IEC61000-4-5
1995)
GB/T17626.6-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 idt IEC
61000-4-6:1996)
3分类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集中型
d)集中区域兼容型。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屏蔽状态 disabled condition
GB4717--2005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监管信号 supervisory 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人信号。
4.3
监管报状态 supervisory signal 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自检状态 test 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quiescent 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般要求
5.1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本标准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
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5.2整机性能
5.2.1一般要求
5.2.1.1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5.2.1.2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2.1.3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
流24V。
5.2.1.4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5.2.2火灾报功能
5.2.2.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
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2.2.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
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5.2.2.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
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
点亮。
5.2.2.5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
5.2.2.6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6.1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5.2.2.6.2应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b)如未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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