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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名称.doc

  • 上传人:呼伦贝尔
  • 文档编号:98825701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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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火电厂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名称
    资源描述:

    目 次
    前 言 II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标准实施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烟气抬升高度计算方法 6
    A.1 烟气抬升高度的计算: 6
    前 言
    本标准是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林、刘乙敏、李丽、万孟兰、姚唯建
    本标准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火电厂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各类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的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1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火电厂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13.2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13.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是指对电厂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实时跟踪监测。
    13.4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13.5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olatile matter(dry ash-free basis)
    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和灰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称之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用“Vdaf”表示。
    14 技术内容
    14.1 时段的划分
    本标准分为三个时段,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排放控制要求:
    第1时段――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第2时段――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第3时段――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含在第2时段中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在本标准实施前尚未开工建设的火电厂建设项目)。
    1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14.2.1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时 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010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9年
    8月1日
    2009年
    8月1日
    燃煤锅炉
    200
    50
    100a
    30
    100a
    1
    燃油锅炉
    100
    50
    30
    燃气轮机组
    -
    30
    10
    注:a 以煤矸石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14.2.2 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时 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010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9年
    8月1日
    燃煤锅炉
    及燃油锅炉
    400 a
    480b
    400
    480b
    200
    240b
    燃气轮机组
    -
    20
    20
    注:a 该限值为全厂第1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平均值。
    b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等于12550kJ/kg)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14.2.3 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各时段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第3时段发电锅炉须安装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液态排渣煤粉炉执行Vdaf<10%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3 火力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时??? 段
    第1时段
    第2时段
    第3时段
    实施时间
    2010年
    1月1日
    2010年
    1月1日
    2009年
    8月1日
    燃煤锅炉
    Vdaf<10%
    1100
    650
    200
    Vdaf≥10%
    800
    450
    燃油锅炉
    400
    200
    200
    燃气轮机组
    -
    80
    80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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