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194-2006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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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4194-2006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14194 2006 永久 气体 气瓶充装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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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71,100.20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194~-2006
代替GB14194-1993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Rules for filling of permanent gas cylinders
2006-07-19发布
2007-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14194-2006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充装……
中?b中
6充装记录…
GB14194-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B14194-19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修订本。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修订版发布和实施对《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989年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以1989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纲制定的GB14194-~1993永久气
体气瓶充装规定》相应也应作补充和修订。
这次修订保留了GB14194-1993的相关技术内容,同时要增加和修订主要的内容有
GB1419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对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
修订版相应作了补充和修改。
根据GB/T1.1-200《标准化工作导灯第1部分;标准的结枃和写规则》和《国家标准编
笃模板》修订了标准的结构。
将低温液化永久气体气化后的气瓶充装规定补充到本标准中。
增加∫“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首都经贸大学、北京普菜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同、广州气体厂、航州气体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粵蘗、郝澄、王耀宗、汤伟华、沈建林
本标准委托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B14194--2006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久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也适用于低温液化永久气体气化后的气瓶充装。
其他特殊用途的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如医用氧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遺用于汽车用压縮天然气气瓶的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16804气瓶警示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木标准
低温液化永久气体 ow temperature liquefied permanent gas
指临界温度低于-一10℃的气体经低温处理后所形成的汽、液两相共存的介质。如:液氧、液氮
液氩
充装温度 filling temperature
气瓶充装气体结東时瓶内气体的实际温度
充装压カ filling pressure
气瓶充装气体结束时瓶内气体的压强.
剩余玉力 renaming pressure
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充装前的捡查与处理
4.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査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并有监督检验标记;
b)进口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GB4194-2006
d)根据GB16804规定制作的警示标签上印有的舶装气体的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制造
納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将要充装的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f)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g)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馁,出气口螺纹应
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气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当气瓶无剩余压力或有不明剩余气体时,应按4.3和4.4进行处理;
1)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j)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k)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1)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
e)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将荽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的,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f)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g)颐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气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k)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瓶体或瓶阕沾有油脂的;
1)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m)经过改装的气瓶。
4.3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及有不明剩余气体的气瓶,除不予充
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j和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4.4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充人氮气置換后,抽真空。之后如发现瓶出口处有污迹或油迹,应
卸下瓶阀,进行内部检查或脱脂。确认瓶内无异物,按4.5的规定檢査合格方可充气。
4.5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除去瓶内的空气及水分
经分析合格后方能充气
4.6在检验有效期限内的气瓶,如外观检査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发生交通事
故后,车上运输的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应先送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后方
可重新使用。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4.7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安全监察机
构认可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8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轻轻开启瓶阕,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4.9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4.10气瓶水压试验有效期前1个月应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充装
5.1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50mm。校验周期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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