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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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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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
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坏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
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
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
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各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
使用和檢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査。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
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
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各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
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
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
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
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女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
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特姝情况者,按相应困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表1MPa
压力类別
高压
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
30201512.58
水压试验压力
4153022.518.812
7.51.531.5
第9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水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
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C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圧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劇毒危害的液化气体
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表
公称工作压
气体类別
常用气体
力MPa
氧、氢、氮、、氮、氖、気、甲烷、煤气、天然气
觚等
永久气体
空气、氧、氯、氮、氩、氮、氖、甲烷、煤气、三辄化硼、四辄甲
15
T<10C
烷(R14)、氧化碳、氧化氮、氘(重氢)、氯等
氧化碳、-氧化二氮(氧化亚氮氯)、乙烷、乙烯、硅烷、烷、乙
15烷等
缸、-氧化一氮(氧化亚氮)、六狐化疏、氯化氯、乙烷、乙烯、
2.5
氯甲烷(R13)、氟甲烷(R23)、六氟乙烷(R1
乙烯(偏二氟乙烯)(R1132a)、氟乙烯(R14)、三氟溴甲烷
高压液化气体
(R-13131)等
-10℃≤T。70℃
六氟化硫、三氟氯甲烷(R-13)、1.1二瓠乙烯(偏二氟乙
烯)(R1132a)、六氟乙烷(R116)、氟乙烯(R14)、三氟溴甲烷
(R-13B1)等
5溴化、硫化氧、碳酰一二氯(光气)、硫酰氟等
液化气体
氮、二氟氯甲烷(R22)、1.1.1三氟乙烷(R148a)等
7≥-10℃
氯、二氧化硫、环内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R-12)、1
觚乙烷(R152a)、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R1
低压液化气体
溴甲烷、氟化氡、五氟氯乙烷(R-115)等
ア>70C
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1-丁烯、1.3丁二烯、一氟二氯甲烷(R-21
四氟二氯乙烷(R11)、三氟氯乙烷(R142b)、二氟溴氯甲烷
(R1281)、氯乙烷、氯と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三甲胺
胺、乙烯基甲藤、环氧乙烷、八氟环丁烷(R-C318)、(顺)2-丁烯
(反)2丁烯、二氯化硼(氯化硼)、甲硫寧(硫氢甲烷)、二氟氯乙烷
(R-133a)等
注:Z一一临界温度,で℃。
盛装混合气体或未列入表2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
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
第10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況下,12L(含12L)以下为小
容积,12L以上至100L(含100L)为中容积,100L以上为大容积。
第11条装性程度为有毒或刷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
压装置
第12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
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
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混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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