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物粉制品卫生要求》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宣武区质量技术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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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第4.3、4.4、4.5条为强制性的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谷物粉制品卫生要求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粉制品的术语定义、卫生要求、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本标准不适用于挂面产品。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20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谷物粉制品
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
3.2 未经熟制
指产品未经加热工艺处理。
3.3 不完全熟制
指产品经热加工工艺处理但不能直接食用。
14 要求
1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14.2 感官要求
色泽正常、质地均匀、不含有外来夹杂物、无霉变、无异味。
1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检验项目
指 标
酸度 ≤
米制品
2.0
面制品
4.0(水分≤14.5 g/100g)
8.0(水分>14.5 g/100g )
1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检验项目
指 标
铅,mg/kg ≤
0.5
总砷,mg/kg ≤
0.5
铝(面制品),mg/kg ≤
10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丙酸钙(以丙酸计)(生湿面制品),g/kg ≤
0.25
硼砂,g/kg
不得检出
亚硫酸盐(以SO2计),g/kg
按GB 2760执行
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1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检验项目
指 标
未经熟制
不完全熟制
菌落总数,cfu/g ≤
3×105
1×105
大肠菌群,MPN/100g ≤
/
2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试验方法
15.1 感官检验
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霉变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是否有异味。
15.2 理化指标的检验
15.2.1 酸度
按GB/T 5517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 卫生指标的检验
15.3.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2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3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5 丙酸钙
按GB/T 5009.120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6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15.3.7 硼砂
按附录A方法执行。
15.4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15.4.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执行。
15.4.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执行。
15.4.3 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执行。
15.4.4 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执行。
15.4.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执行。
16 检验规则
16.1 抽样
抽样以“批次”为单位。具有相同的品种、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1 kg样品。
16.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6.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净含量负偏差及包装标签。交收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1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
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1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凡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1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卫生要求
17.1 标签
按GB 7718的规定执行。
17.2 包装
17.2.1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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