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KWY 0001 S-2011 精炼食用猪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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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QKWY 0001 S-2011 精炼食用猪油 2011 精炼 食用 猪油
- 资源描述:
-
Q/KWY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KWY00018-20
精炼食用猪油
月.女主
各
362-2
合多期:叁年
2年7月日至2年月4
板本保
2011-06-25发布
2011-07-15实施
昆明万益工貿有限公司
发布
Q/KWY0001S201
我公司生产的精炼食用猪油,系采用猪油为主要原料,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添加食品添
加剂包装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
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测、置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根据GB10146-2005《食用动物油卫生标准》规定制定,其余指标参照《食用
动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昆明万益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洪平
Q/KWY0001S2011
精炼食用猪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炼食用猪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猪油为主要原料,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添加食品添加剂包装制成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527植物油脂检验折光指数测定法
GBT5530动植物油脂酸价和酸度测定
GB/T5534动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测定
GBT5538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的测定
GB7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935不溶于乙醚的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8937食用猪油
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T12766动物油脂熔点测定
GB10146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
JF5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猪油:应符合GB/T8937的规定。
3.1.2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Q/KWY0001S2011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页目
要求
凝固态
白色,有光泽,细腻,呈软膏状。
性状及色泽
融化态
微黄色,澄清透明,不允许有沉淀物和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气味及滋味
凝固态
具有猪油特有的香气及滋味,无异嗅和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指标
级
水分,%
0.2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1.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0.10
折光率(40℃),%
1448~1.460
熔点,℃
皂化值(KOH)
Ing
g
190~202
丙二醛,mg/100g
0.25
铅(以Pb计),mgg
0.2
总伸(以As计),mgkg
不溶于乙醚的物质,
0.5
3.4浄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3.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5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理化指标
4.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Q/KWY0001S-2011
4.2.2酸价:按GBT5530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过氧化值:按GBT5538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折光率:按GBT552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熔点:按GBT1276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皂化值:按GBT5534规定的方法进行
4.2.7丙二醛:按GBT893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8总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10不溶于乙醚的物质含量測定:按GBT8935规定的方法进行。
4.3浄含量
按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检验规贝
5.1组批
同一原料、同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批
5.2抽样
在成品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基数不少于80kg,随机抽取2kg,样品均分为二份,一份做检验,
另一份留样备检
5.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需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酸
价、过氧化值。
5.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日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亦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5.5判定规则
在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
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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