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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3试行4.pdf

  • 上传人:李文超
  • 文档编号:66810253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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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饮食业 油烟 排放 标准 试行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483-2001
    代替GWPB52000
    佽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试行)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抽点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宠总启发布
    GB18483-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汕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浄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
    标准》(试行)(GWPB5-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5-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试行)
    代替GWPB5-2000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聞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浄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同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
    坏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
    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1554-1993恶莫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カ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規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千烟气
    数值。
    3.2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浄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浄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浄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Q
    Q
    100%
    式中:
    油烟去除效率,%
    一一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一一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h;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12批准
    2002-01-01实施
    GB184832001
    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2/h
    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浄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
    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
    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基准灶头数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5J/h)
    1.67
    ≥5.00,<10
    10
    对应排气單灶面
    3.3,~6.6
    6.6
    总投影面积(m,)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浄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浄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85
    其他规定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浄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
    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监测
    6.1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劇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
    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
    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
    续米样5次,每次10min。
    6.4米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他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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