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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15 353.5-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pdf

  • 上传人:小鹤雅子
  • 文档编号:56531723
  • 上传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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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DB15 353.5-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353.5 2009 内蒙古自治区 建筑 消防设施 检验 规程 部分 干粉 灭火 系统
    资源描述:
    13.220.99
    DB15
    12-200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353.52009
    代替DB15/353-2004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Test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Part5: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s
    009-10-20发布
    2010-01-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353.5—2009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
    3要求…

    3.1般
    3.2灭火剂储存装置
    3.3选择
    3.4阀驱动装置
    2
    3.5灭火剂输送管道
    3
    3.6喷
    3.7预制灭火系统
    4
    3.8控制
    4
    3.9灭火控制器
    3.10安全要
    3.11控制与操作求
    6
    ..6
    3.12系统功能
    .6
    4检验
    4.1般要求…
    7
    4.2灭火剂储存装置
    4.3选择
    4.4阀驱动装置
    45灭火剂输送管道
    4.6喷
    ...8
    4.7预制灭火系统…
    8
    4.8控制组…
    8
    4.9灭火控制器
    8
    410安全要求
    4.11控制与操作要求
    9
    4.12系统功能……
    10
    5检规则
    .10
    5.1检验类别
    10
    5.2检验项目类
    10
    5.3检验结果判定
    .10
    附录
    ……
    11
    DB15/353.52009
    前言
    本部分的第3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DB15/35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分为十四部分:
    第1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第2部分:消火栓系统
    第3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
    一第4部分:消防炮灭火系统
    一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一第6部分:泡沫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气体灭火系统;
    一第8部分: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一第9部分:防火门、防火卷帘系统;
    第10部分:火灾警报和应急广播系统;
    一第11部分:消防电话系统;
    一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一一第13部分:消防电梯系统;
    一第14部分:消防供电系统;
    本部分为DB15/353第5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利群韩利张树旗武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5/353-2004、DB15/353--2000
    d15/353.5-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5部分:干粉灭火系统
    1范围
    DB15/353的本部分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中干粉灭火系统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1527拉制铜管
    G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
    格证明的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3.1.2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
    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3.2灭火剂储存装置
    3.2.1灭火剂的充装
    32.1.1千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
    求。
    3.2.1.2千粉储存容器的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2.2储存装置的安装
    3.2.2.1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2.2.2贮压型干粉系统应设置显示贮压罐内部压力的压力表或压力检测仪,其入口应有防止产生粉
    堵的有效保护措施。
    3.2.2.3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3.2.2.4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
    3.2.3安全泄压装置
    3.2.3.1贮气瓶型干粉系统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3.2.3.2安全防护装置的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35倍,下限应不小于系统最
    大工作压力的11倍。
    DB15/353.5-2009
    3.2.3.3安全防护装置的额定排量应不小于减压阀的额定流量
    3.2.3.4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取工作压力的(115±5)%倍。
    3.2.4储存容器间
    3.2.4.1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设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储存容器间应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
    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
    口。
    3.2.4.2储存容器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20℃~50℃
    3.3选择阀
    3.3.1选择阀材料
    选择阀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也可以用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
    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3.3.2选择阀的设置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
    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3.3.3选择阀安装
    3.3.3.1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
    3.3.3.2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3.3.3.3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3.3.3.4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应采用活接。
    .3.3.3.5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3.3.3.6选择阀的安装应保证选择阀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打开。
    3.3.3.7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3阀驱动装置
    3.4.1驱动装置的安装
    3.4.1.1拉索式机械驱动装置的拉索除必要外露部分外,应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
    弯处应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应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应固定牢靠
    3.4.1.2安装以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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