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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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CNCA C13 012014 强制性 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 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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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cn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
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
1适用范
2认证依据标准
11
3认证模
4认证单元划
2
5认证托
3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
5.2申请资.
3
5.3实施安
6证
3
6.1型式试验……
…
6.2初始工厂检查
6.3认证评价与决
6.4认证时限
7获证后
7.1获证后的跟踪检
…
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3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检
…….6
7.4获证后监督
…7
7.5获证后监督的记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
8认证
.7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8.2认证书内容
.7
8.3认证书的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
….8
8.5认证证书的使
8
9证标…
.8
9.1标志式……
9.2加施要
0
10收费
…9
11认证责任
12证实施
附件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1
附件2: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14
附件3: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检验标
0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安全玻璃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安全玻
璃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
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
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
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含工程机械、农林机械车辆)、
建筑和铁道车辆用玻璃。包括汽车用夹层玻璃、汽车用区域钢化玻璃、汽车
用中空玻璃、汽车用钢化玻璃、汽车用塑玻复合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建
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安全)中空玻璃、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太
阳能光伏组件封装用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夹层玻璃、铁道车辆用钢化玻璃、
铁道车辆用中空玻璃。
本规则不适用于化学钢化玻璃、单独用于家具家电的钢化玻璃等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
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1)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GB9656《汽车安全玻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
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29551《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
1
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T11944-2012《中空玻璃》标准的6.3、6.4、6.5
条款。
(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第2部分:机车电加温玻璃》标
准中的强制性条款、GB18045-2000《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标准中第5章与
物理机械性能相关的条款,其中铁道车辆中空玻璃的加速耐久性按标准规定
的类试验水平进行检验。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
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减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
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
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单元划分。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
为不同单元。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方案提出认证委托。具体划分见附件
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2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
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
信息。
委托认证的所有种类的产品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
产业政策要求,否则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委托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
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
《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附件2)认证机构负责审
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安
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
求,确定认证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认证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
验一般在工厂检查后实施,必要时也可在工厂检查前实施。
6.1.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依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进行单元或
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认证机构采取现场抽
样/封样方式获得。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
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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