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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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CA-C11-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 CNCA C11 042014 强制性 产品认证 实施 规则 汽车 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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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nA-C11-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安全带
2014-08-2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标准
3认证模
4认证单元划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2
5.2申请资料…
5.3实施安.3
6证T
3
6.1型式试验
3
6.2初始工厂检
4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6.4认证
6
6.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
7获证后监督
6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2生产现场抽取祥品检测或者检
.6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证
.8
8.1认证证书的保
8
8.2认证证书的内容
8
8.3认证书的变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5认证书使使
9
9认证标
..9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
9
9.2使用求
10收费
11证责任
9
12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1:汽车安全带产品描……
…….1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施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安全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
安全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N类车辆的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
单独使用的安全带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GB14166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 ISOFIX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
儿童约束系统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
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监督各方式的组合,以确定认
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
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刚性件(卷收器、带扣、连接件等);
(2)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尺寸和颜色等;
(3)安全带总成的几何形状。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
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
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
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
的注册证明、《汽车安全带产品描述》(附件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按附件2编写)和使用说明书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
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
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
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
人。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
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
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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