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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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 航空 经营 许可 管理 规定
- 资源描述: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3号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2日
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
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
航空峾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
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
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
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
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
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
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
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
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
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
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
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内类飞机种、空中施肥、室中喷酒植物生长调节剂
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
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
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
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
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
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
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
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
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日相适成、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
阶段。
第九条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
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凡,报民航总局审批。
中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
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条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
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
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中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
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炳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
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
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
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
文件。
第十一条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等建申请,民航地区
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
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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