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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pdf

  • 上传人:masterz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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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质监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质监局令第 13 特种设备 质量 监督 安全 监察 规定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白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交全使用,保障人身
    和贴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
    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且发生事枚
    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
    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日录,由国家质量投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
    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隘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
    监察
    各级特种设各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各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拌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
    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
    级以上质量技术隘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対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投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
    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隘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午制造相
    应产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
    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換)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杋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札构负责,审査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交全隘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
    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
    的,必须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
    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
    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中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
    札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在中国境地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損相应的
    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困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女
    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ー条特种设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
    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各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各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資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各备前,使用単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
    以上特种设各安全隘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単位
    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檢验申请,并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
    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
    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対使用的特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
    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煳检验
    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隘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
    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
    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
    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各技术档
    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特种设各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白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各事枚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
    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法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
    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
    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単位,进行特
    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単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
    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査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
    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
    验,及时更換安全检验合格示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各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
    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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