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标准规范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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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标准规范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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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设备规范汇编说明
国家在精种设各方面的法规比较多,为了方便从事持种设备
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学ョ,特收集整理了此汇蝙本。
此套汇规范收集自网终,部分内容取自送审稿,仅供参考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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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郭绍亮
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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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各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口国务院
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OO九年一月二十四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く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凵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
檢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
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
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
: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
称特种设备交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
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交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
验檢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使、支持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
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人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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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
理水平,増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
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挙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挙报电话、信
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
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挙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
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许可,方可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各;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ボ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筒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
验檢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
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法、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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