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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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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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
19日国务院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3年3月11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
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査,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槭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
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
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沏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
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
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
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
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
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
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
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
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
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
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
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
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
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
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
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
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
梯安裝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裝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裝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
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
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
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
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
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ー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
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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