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283-1995 绿色食品全脂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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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283-1995
绿色食品全脂乳粉
NY/T283-1995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全脂乳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乳粉
2引用标准
GB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5413乳粉检验方法
GB5410全脂乳粉
GB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2399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3术语
3.1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食品。
3.2绿色食品全脂乳粉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乳粉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用于制造全脂乳粉的牛乳应符合绿色食品消毒牛奶的标准。
4.1.2所用的砂糖应符合GB317《白砂糖》优级品标准
4.2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3感官要求
4.3.1绿色食品全脂乳粉应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
的浅黄色,干燥粉末无结块,冲调性能好,感官评分标准要达到GB5410的
特级。见表1。
表1
总评分
≥90
滋味和气味
≥60
4.3.2感官评分见表2。
表2
项目
特
扣分
得分
滋味和气味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065
(65)滋气味稍淡,无异味者。
5
63-60
组织状态千燥粉,无结块者。
0
(25)
结块易松散,或有少量硬粒者。
4
23-21
色泽
全部一色,呈浅黄色者。
0
NY/T283-1995
(5)
黄色特殊或带白色者。
润湿下沉快,冲调后完全无结块,杯
冲调性底无沉淀。
0
(5)
冲调后有少量团块者
4.4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水分
≤2.50
脂肪
20.00-25,00
复原乳酸度
≤18.00
指数法
≤0.15
溶解度
重量法
299.00
杂质度
≤6
铅(以Pb计)
mo/Ko
≤0.40
铜(以Cu计)
g/k
≤4.00
汞(以Hg计)
i/k
≤0.05按鲜乳折算
砷(以As计)
mg/ko
≤0.10按鲜乳折算
锌(以Zn计)
o/k
≤50
西(以Sse计)
g/kg
≤0,15
硝酸盐(以NaNO3计)
mg/kg
≤5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mo/k
≤0.05按鲜乳折算
IDDT
/k
≤0.05按鲜乳折算
黄曲毒素MI
ug/ks
≤0.5按含牛乳量折算
抗生素
不得检出
4.5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项
标
细菌总数个
≤15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g
≤4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试验方法
5.1感官项目
在感官鉴定时,允许用温水调成复原乳进行鉴定
5.1.2润湿下沉性系指10g全脂乳粉,撒布于25℃水面上,全部润湿下沉时
间
5.1.3冲调性系指规定34g乳粉,用250ml40℃水冲调,搅动后观察冲调
情况.
5.2理化项目
5.2.1水份、脂肪、复原乳酸度、溶解度、杂质度、铅、铜、汞、六六六、
DDT、蔗糖按GB5413乳粉检验方法执行。
5.2.2砷按GB5009.11执行。
NY/T283-195
5.2.3锌按GB5009.14执行。
5.2.4硒按GB12399执行。
5.2.5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5009.33执行。
5.2.6黄曲霉素MI按GB5009.24执行。
5.3微生物学项目按GB4789执行。
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6.1.1组批
6.1.1.1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1.1.2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的质
量合格证
6.1.2抽样
6.1.2.1抽样量约是总量的千分之一,但不少于两件。
6.1.2.2抽样方式:对已入库产品的非密封大、小包装或密封的大、小包
装均按米字取样,但在破袋可打听时,必须无菌操作抽样检验。
6.1.2.3所采样品应标有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制造日期、产品数量及批
号,产品标签应鲜明、整洁,外包装完整、干燥。
6.2型式检验
6.2.1所取各批产品均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重量差应不超过士
6.2.2凡密封包装者均进行密封性试验
6.2.3每批至少有一件做微生物学检验,理化检验及感官鉴定。成品出厂须
有工厂化验室的质量合格证明单,单上标明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干燥
方法、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6.3判定原则
感官、理化、微生物学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检验不合格者可进
行复检,以一次为限,微生物学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不合格者,判
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彍
7.1按GB5413中第3条执行
7.2按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
7.3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执行。
7.4本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按GB5410第4条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秀芬、戴有荔、李焕敏、杨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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