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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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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储油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资源描述: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bulk gasoline terminals
    (发布稿)
    2007-06-22发布 2007-08-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储油库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4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储油库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储油库 bulk gasoline terminal
    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船只或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含炼油厂)。
    3.2
    油气 gasoline vapor
    储油库储存、装卸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非甲烷总烃)。
    3.3
    油气排放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 273K,压力 101.3kPa),排放每 m3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 g/m3。
    3.4
    发油 gasoline loading
    从储油库把油品装入油罐车。
    3.5
    收油 gasoline receiving
    向储油库储罐注油。
    3.6
    底部装油 bottom loading
    从油罐汽车的罐底部将油发装入罐内。
    3.7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
    3.8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vapor recovery processing equipment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9
    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leakage point
    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如油气回收密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装
    密封罩、阀门、法兰等。
    3.10
    烃类气体探测器 hydrocarbon gas detector
    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油气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4 发油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4.1 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和回
    收处理装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
    证文件;检测至少连续 3 个月的运行情况;列出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完成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
    应的资质,所提供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2 排放限值
    4.2.1 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以下简称油气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
    0.05%,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A。
    4.2.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同时符合表 1 规定的限
    值,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 4m,每年至少检测 1 次,检测方法见附录 B。
    表 1 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限值
    油气排放浓度/g/m3
    ≤25
    油气处理效率/%
    ≥95
    4.2.3 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汽油泄漏量不应超过 10ml,泄漏检测限值为泄漏单元连续 3 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4.2.4 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收集系统在收集油罐车罐内的油气时对罐内不宜造成超过 4.5kPa 的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 6kPa。
    4.2.5 储油库防溢流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4.2.6 储油库给铁路罐车装油时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油方式,顶部浸没式装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mm。
    4.3 技术措施
    4.3.1 底部装油和油气输送接口应采用 DN100mm 的密封式快速接头。
    4.3.2 应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流量计应具备连续测量和数据至少存储 1年的功能并符合安全要求。
    4.3.3 应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运行规程,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记录防溢流控制系统定期检测结果,随时记录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检修事项。编写年度运行报告并附带上述原始记录,作为储油库环保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
    5 汽油储存油气排放控制
    5.1 储油库储存汽油应按 GB 50074 采用浮顶罐储油。
    5.2 新、改、扩建的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新、改、扩建的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3 浮顶罐所有密封结构不应有造成漏气的破损和开口,浮盘上所有可开启设施在非需要开启时都应保持不漏气状态。
    6 标准实施
    6.1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见表 2
    表 2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区域和时限
    地区
    实施日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设市城市及其他地区承担上述城市加油站汽油供应的储油库
    2008 年 5 月 1 日
    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设市城市注及其他地区承担上述城市加油站汽油供应的储油库
    2010 年 1 月 1 日
    其他设市城市及承担相应城市加油站汽油供应的储油库
    2012 年 1 月 1 日
    注:
    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 8 个市、浙江省 7 个市,共 16 市。江苏省 8 个市,包括: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浙江省 7 个市,包括: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舟山市、绍兴市、宁波市、台州市。
    珠江三角洲地区 9 个市,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惠州市、肇庆市。
    6.2 按表 2 实施日期,可有 2 年过渡期允许顶部装油和底部装油系统同时存在。
    6.3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提前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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