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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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5年1月1日
关于颁发《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4〕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直属单位: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对某些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当地主管基建综合部门应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下达的编制《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任务,由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上海市公用局公交公司、天津市交通局、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组成《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完成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
各种类型的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现状,总结我国汽车库设计防火经验,吸收了有关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汽车库设计防火技术,并征求了有关设计、使用、科研、大专院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八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采暖和通风,电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四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 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 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表2.0.2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第2.0.3条 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IV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在进行汽车库(区)总平面设计时,应合理确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给水。
汽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第3.1.2条 Ⅰ、Ⅱ类停车库、修车库宜单独建造。Ⅲ、Ⅳ类停车库、修车库可贴邻设在无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库房旁或附设在其底
部。
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3条 停车库可设在高层、多层民用建筑的底部或贴邻建造。但不应直接设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病房
等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建造。
修车库不应设在民用建筑内。
第3.1.4条 多层停车库内设置汽车修理车位时,车位数不宜超过5个,并应布置在底层。
第3.1.5条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应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类停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有防火墙隔开。
第3.1.6条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辅助用房,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建造,但应用防火墙隔开和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一、贮存量不超过1吨的甲类物品库房;
二、安装容量不超过5米2/小时的乙炔发生器间;
三、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四、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房间。
第3.1.7条 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喷漆间、电瓶间、乙炔发生器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间及修理车位。
第3.1.8条 停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第3.1.9条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停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第3.1.10条 Ⅰ、Ⅱ类停车场,应设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消防器材间。
第3.1.11条 汽车库(区)的加油站、乙炔发生器间、煤气调压站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3.2.1条 汽车库之间以及汽车库与其它建筑物(甲类物品库房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3.2.1。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
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停车库、修车库与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甲类厂房除外),如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这座建筑的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1.00小时,或相
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部位设有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窗或卷帘和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米。
④如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2.1减少25%。
⑤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甲类物品运
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1增加2米。
⑥停车库、修车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丙、丁、戊类厂房、库房规定的防火间
距执行。
⑦汽车库与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3.2.2条 汽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贮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小于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贮罐或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贮罐可贴邻停车库、修车库设置,但应用防火墙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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