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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doc

  • 上传人:碛里骆驼
  • 文档编号:13600831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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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用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1年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建 筑 分 类 ????????????????????????? 表3.0.1 ????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表3.0.2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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