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I012007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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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
CNAS-RIO1: 2007
第1页共16页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
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格
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查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认可活
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C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5CNAS-R03《中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7na-RL0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0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ISO/IEC17000和SO/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
采用下列定义:
2007年04月16日发布
2008年01月01日实施
CNAS-RI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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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3.2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3.3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检查: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的核查,并确定相对于特定要求的
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5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3.6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7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8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9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资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
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10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
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活动。
3.11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12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
力。
3.13评审:CNAS依据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围内,对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4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
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5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
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6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他
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查,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决定。
3.17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实
施评审的人员。
3.18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9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
工作。
2007年04月16日发布
2008年01月01日实施
CNAS-RIO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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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咨询:参与申请与获准认可检查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3.21检查机构关键活动:指检查机构政策制定、检查过程或程序制定、检查员的初始
选择、合同评审、检查活动策划、检查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3.22检查机构关键场所:不仅是指检查机构总部,而且还包括其它接受检查合同的场
所、评审检查合同的地点、保存检查记录的地点、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包括培训记录)的地点、保存特定设备(如校准过的仪器)的地点等。
4认可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
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
得认可: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
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
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
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
5.1.2.1申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如果中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身能
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MRA
的相关要求等。
2007年04月16日发布
2008年01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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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CN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若中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填
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质量管理体系正式运行超过6个月,
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已参加了至少一项适宜的能力验证活动(如能力验证计
划、比对计划等)且结果满意时,则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安
排现场评审(申请人造成延误除外);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
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的条件。如申
请人不能在3个月内接受评审,则暂缓正式受理申请。
5.1.2.4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
请人,但不做咨询。
5.1.3评审准备
5.1.3.1CNA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选择具有资格的、满足专业背景要求的、数量适当
的评员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需要时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并征
得中请人同意;如中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拒绝时,秘书处经核
实后应给予调整。如经证实评审组的任何成员均不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因素,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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