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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CNAS-RL02-2006 能力验证规则.pdf

  • 上传人:rex_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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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CNAS-RL02-2006 能力验证规则 CNAS RL02 2006 能力 验证 规则
    资源描述:
    CNAS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L02: 2006
    第1页共5页
    能力验证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确保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
    认可质量,CNAS依据 ISO/EC有关标准和指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LAC)和
    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APLAC)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阐述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
    1.3本规则适用于CNAS认可实验室(含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
    者)和检查机构的活动。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口期的,仪
    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口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指南43《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15483,IDT)
    2.31S013528:2005《利用实验室问比对的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
    2.4SOEC17025:2005《检測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IDT)
    2.5ILAC-P9:2005《参加国家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6LAC-G13《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CNAS/CL03,IDT)
    2.7LAC-G22:2004《应用能力验证作为对检测能力认可的手段》
    2.8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 APLAC多边互认协议的程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参考 ISO/IEC17000、 ISO/IEC指南43和LAC-G13等国际文件中的有关术语
    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
    3.2能力验证活动:用于监控实验室能力的任何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例如由国家或
    区域的认可机构、合作组织、政府、行业组织或提供正式能力验证计划的商业提供者运作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6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30日实施
    CNAS-RL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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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验室问比对和测量审核
    3.3能力验证计划:为保证实验室在特定检测、测量或校准领域的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实
    验室间比对
    3.4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炳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被测物品进
    行校准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3.5测量审核:实验室対被测物品(材料或制品)进行实际测试,将测试结果与参考值进行
    比较的活动。
    3.6不满意结果: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等技术手段,判定参加者
    的能力为不满意的结果。
    3.7可疑结果:通过能力验证活动,利用统计技术或专家公议等技术手段,判定参加者的
    能力可能出现问题的结果。
    3.8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9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4.要求
    4.1CNAS将能力验证作为评价实验室和检査机构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与现场评审
    构成了互为补充的两种能力评价技术。
    4.2CNAS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将能力验证用作有效的外部质量保证活动,并作为其内
    部质量控制程序的补充
    4.3CNAS按照国际标准、指南和要求实施能力验证活动,以维持国际间认可机构相互承
    认协议。
    4.4.CNAS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判定申请认可实验室和检査机构的能力和获准认可实验
    室和检查机构维持其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5CNAS要求中请认可和状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
    动证明技术能力。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対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
    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
    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査机构,CNAS将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
    措施。CNAS要求每个实验室和检査机构至少满足以下能力验证领域和次要求:
    4.5.1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凡中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至少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6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30日实施
    CNAS-RL0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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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4.5.2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认可范周内
    的每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该周期不超过四
    年,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
    4.5.3当状准认可实验室的人员、设备或认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实
    验室的能力产生疑问时,CNAS可根据情况随时要求实验室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以
    确认其能够保持能力
    4.5.4对于检查机构的檢测活动,除要求满足4.5.1和4.5.2的外,CNAS还通过对从事检
    査活动的技术人员的技术见证来判定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每个检査机构的技术见证最小
    数量要求为
    a)在获得认可前,对每一主要类别的检査应安排一项见证
    b)检査机构能力范用中主要学科的每一个主要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安排一
    项见证。
    4.6CNAS按照 ISO/EC指南43-1建立程序并运作能力验证计划,同时组织开展测量审核
    活动。CNAS建立和维持有效的能力验证计划和实验室间比对项目清单,为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提供参加能力验证途径。
    4.7CNAS根据 ISO/EC指南43-2选择和利用能力验证结果,以确保在评审过程和作出认
    可决定时考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況及其在能力验证中的表现。对参加了
    CNAS组织及其承认的能力验证活动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CNAS
    的各类评审中评审组可适当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4.8实验室和检査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CNAS将暂停其相关项日认可
    资格,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相关项目的证书/告中使用CNAS的认可标识,按其体系文件
    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4.8.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只有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在规定
    的期限内报CNAS确认后,方可恢复使用认可标识。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明包括:再次参
    加能力验证计划、与CNAS指定的参比机构进行比对,以及申请CNAS的测量审核或专家
    现场评审等活动的材料。对于逾期未提交纠正措施记录和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的实验室和
    检查札构,CNAS可撤销其认可资格。
    4.8.2如果实验室和检査机构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凵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判定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6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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