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01-2006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007年4月15日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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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
CNAS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5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15日实施
CNAS-R01:2006
第1页共15页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贝
1.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
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溢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
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微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
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
2.3ISO/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
2.4 LAF ML2:2004《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
2.5ILAC-P8《 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
的指南》
2.6《 LAE MI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2.7《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2.8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2.9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2.10CNAS-RO1《检査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EC导则2、ISO/EC17000和 ISO/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
下列定义: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5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15日实施
CNAS-R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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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CNAS微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状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认可制度: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3.5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3.6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
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IAF-MLA标识
3.7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LAC)表明相关国家(或经
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総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
LAC-MRA标识。
3.8IAF- 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共同
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AF-MLA/CNAS联合徽标。
3.9LAC- 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CNAS徽标
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 ILAC-MRA/CNAS联合徽标。
3.10 A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同组
成的图形标识,筒称 AF-MILACNAS联合标识。
3.11ILAC- MR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
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 ILAC-MRA/CNAS联合标识。
3.12认可证书:CNAS颁发给状准认可的机构,表明所确定的范围已被认可的一组正
式文件,包括符合特定认可准则的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3.13授权総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査机构报告或证
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14认可标识章:CNAS颁发给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査札构,供其在认可范围内出
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5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忩的标识。
3.16实验室:指检测、校准实验室,也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
者等机构
4.徽标的管理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5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15日实施
CNAS-R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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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CNAS徽标
4.1.1CNAS徽标的式样
标志方格坐标制图
A
6.5A2A
CNAS
61,56A
8.5A
4.1.2CNAS徽标的规格
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CNAS微标的色
CNAS徽标的基本颜色为密色或黑色。
蓝色:C:100M:80Y:0K:0(标准色)
黑色:C:0M:0Y:0K:100(标准色)。
4.1.4CNAS徽标的使用
4.1.4.1CNAS貝有確一的微标,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
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
4.1.4.2CNAS徽标可用于CNAS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
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1.4.3在特定情況下,CNAS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
4.2IAF- MILACNAS联合徽标
2006年06月01日发布
2007年04月15日第1次修订
2007年04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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