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I01-2007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2011年第1次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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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CNAS-R01
检査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Inspec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7年4月16发布
2011年第1次修订
2011年8月1实施
CNAS-R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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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日的与池围
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4认可条件
认可流程
6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7权利和义务
12
8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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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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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次修订将原《检查机构认可规则》的附录《检查机构认可领域分类》撇销,《检
査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将以认可信息类文件发布。
本次修订的《检查机构认可规则》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本修订稿于2011年8月1日实施,原稿自2011年8月1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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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
1.2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CNAS依据《中国合
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1.3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查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
暂停、恢复、撇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CNAS认可
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
仪引用的版本适用:末注明口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CNAS-RO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5CNAS-RO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7CNAS-RL03《实验室和检査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8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9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0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ISO/IEC指南2、 ISO/EC17000和 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
并采用下列定义
3.1认可:正式表明获准认可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的能力的第:方证明。
3.2认可条件:中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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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
3.4检査: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的核査,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
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対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3.5检查机构:从事检查活动的机构。
3.6认可范围:获准认可检查机构获得CNAS正式承认的特定能力范围
3.7暂停认可:使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时无效的过程。
3.8撤销认可:取消全部认可的过程
3.9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检査机构自感提出不再维持认可資格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
状认可资格时,取消认可资格的过程
3.10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检查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
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资格的活动
3.11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3.12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檢查机构的检测
能力。
3.13评审:CNAS依掂特定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的认可范用内,
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査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3.14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检查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n
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
3.15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状准认可检查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
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
3.16认可评定:CNAS根据认可条件对在文件评市、现场评审或认可规则允许的其
他来源得到的客观证据进行符合性审査,以作出认可或维持认可与否的決定。
3.17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中请和获准认可检查机构
实施评审的人员。
3.18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市的认可范用提供专『」知识与技能的人员。
3.19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市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
审工作。
3.20咨询:参与申请与获准认可检査机构以获得认可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3.21检查机构关键活动:指检查札构政策制定、检査过程或程序制定、检查员的初
始选择、合同评审、检査活动策划、检查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
3.22检査机构关键场所:不仪是指检查机构总部,而且还包括其它接受检査合同的
场所、评审检查合同的地点、保存检查记录的地点、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文件和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包括培训记录)的地点、保存特定设备(如校准过的仪器)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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