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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pdf

  • 上传人:fei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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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锅炉 压力容器 制造 监督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
    《进口锅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O二年七月十二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
    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規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
    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為的規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毂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予0,1WF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1的盛装气体、波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
    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の.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1,OW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波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压力容器
    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T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围锅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為)?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
    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七系锅师和压力容器我照件一的規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
    锅炉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康检总局颁发(以下統一简称发证部门)
    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三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耳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己取得所在地合法注期: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応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測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们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
    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
    请的决定。
    第十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威按照批准范団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
    年内不能完肢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査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東后,对制造企
    业进行工J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定进行型式
    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査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
    证券。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
    的产品范固。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為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
    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
    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査。制造企业必须接
    受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
    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査合格后,由
    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為。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
    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
    可以暂變,暂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
    的书前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査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
    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
    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
    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ー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
    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査、重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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