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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yiluxiangbei
  • 文档编号:69311204
  • 上传时间:2019-05-14
  • 格式:DOC
  •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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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 压力容器 安全 监察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法规分类】国家法规
    【颁布单位】
    【文号】劳人锅[1982]6号
    【内容】
    1.锅炉部分
    ????1.1??锅炉设计
    ????1.1.1??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设计,应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他需要进行锅炉设计的单位,其设计应由承制单位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1.2??锅炉设计的审查范围如下:
    ????(1)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包括拉撑等);
    ????(2)锅炉范围内管道。按介质流动方向,自给水管路调节阀前的截止阀起,到主汽阀止,排污管路到排污阀止;
    ????(3)安全附件、仪表;
    ????(4)锅炉本体烟道;
    ????(5)平台、步道、扶梯。
    ????1.1.3??制造单位送审资料应有下列各项:
    ????(1)锅炉总图;
    ????(2)主要受压部件图(包括锅炉范围内管道总图);
    ????(3)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包括安全阀口径核算);
    ????(4)锅炉设计说明书;
    ????(5)其它与锅炉安全有关的设计资料。
    ????各类资料应由有关人员签字。
    ????1.1.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锅炉设计的重点是锅炉安全问题。审查的依据为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有关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或专业标准)。没有相应规定的,制造单位应提供设计依据。
    ????1.1.5??机械系统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审批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造单位(或联合设计的主要负责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第1.1.3条所规定的全部资料报机械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由机械工业部或机械工业部委托的单位负责召开设计审查会,审查会应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代表参加;
    ????(3)制造单位(或联合设计组织)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将修改部分报机械工业部及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4)机械工业部审批后,在设计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或字样,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复核,并在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
    ????1.1.6??非机械系统的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审批参照第1.1.5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会应有机械工业部的代表参加。
    ????1.1.7??对于除第1.1.5和1.1.6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锅炉设计的审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时,制造单位应将书面申请和第1.1.3条要求的全部资料报识以上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时,应由承制单位先行审核,然后由承制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识主管部门和承制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
    ????(2)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接到制造单位申请后,一般于两星期内向制造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中若需要制造单位补充技术资料的,提出审查意见的日期可适当延迟。对于质量低劣的设计资料,不应办理审批手续。
    ????(3)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将修改部分分别送交识以上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
    ????(4)识以上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并在锅炉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后,由制造单位将此图送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办理审批手续,监察处在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审批标记格式如下:
    ????1.1.8??当有关规程、标准更改时,制造单位应对设计作相应的修改。制造单位改变经过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时,应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按修改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1.1.9??按识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图纸生产的锅炉,在其他省不再进行设计结构审查。
    ????1.2??制造许可证的发放管理
    ????1.2.1??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锅炉。制造许可证分为五级,见下表。
    ?注:水温≥120℃热水的锅炉的许可证级别按其压力分别属于E级以上各
    级。
    ??????1.2.2??锅炉制造单位领取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锅炉制造专业的大专毕业生或从事锅炉工作多年具有一定锅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有与锅炉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和合格焊工;能严格执行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2)有完整的生产图纸,有健全的设计、工艺、质量检验机构和相应的制度;
    ????(3)有保证锅炉产品质量所必须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1.2.3??申请签发制造许可证应按下列程序:
    ????(1)制造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要求逐级签署意见;??(2)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和识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四十天内应联合派人进行审查。属于E级范围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由识劳动部门签发,报劳动人事部、机械工业部备案;不属于E级范围的其他级别的锅炉,由识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于检查后十天内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劳动人事部和机械工业部。如不需要复查,由劳动人事部审批签发制造许可证。如需要复查,则在两个月内派人复查。制造许可证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
    ????1.2.4??制造许可证的更换
    ????1.2.4.1??A、B级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C、D、E级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1.2.4.2??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内向识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出更换许可证的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更换申请书》(见附件2)。换证申请按第1.2.3条规定办理。
    ????1.2.4.3??识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应根据申请换证单位平时产品质量和用户反映情况,确定是否复查。如需复查,应在四十天内复查完。
    ????1.2.5??制造许可证的管理
    ????1.2.5.1??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只准制造许可级别范围内的锅炉。在每台锅炉的名牌上和产品合格证书上应标明许可证级别及其编号。
    ????1.2.5.2??到期不办理更换许可证的单位,原许可证作废。
    ????1.2.5.3??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规程和技术条件的,产品质量低劣的,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或涂改、伪造、转让和买卖制造许可证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停使用许可证或撤销制造资格等
    处理。
    ????1.3??产品质量监督
    ????1.3.1??锅炉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条件,对产品质量负责。
    ????1.3.2??锅炉制造单位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检验所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质量的检验数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下列产品必须进行检验:
    ????(1)本厂试制的新产品;
    ????(2)首批批量生产的前三至五台产品;
    ????(3)正常批量生产时不少于批量的十分之一。
    ????电站锅炉产品质量的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3.3??监督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1)锅炉的设计应经检查批准;
    ????(2)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规程的要求。材料入厂时应按规定进行复验,抽验数量、理化项目、性能指标、原始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焊接工作应由合格焊工担任,并在规定的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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