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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snoopy2199
  • 文档编号:60909941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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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锅炉 压力容器 制造 监督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2、承压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3、固定式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同时满足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容积大于等于0.025m3,且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压力容器;
    2、同时满足公称工作压力为0.1~30MPa,容积为0.4~3000L,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0.8MPa·L,介质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各种无缝结构或焊接结构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小于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四条? 国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实行制造许可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实行强制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称地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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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 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才可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凡未取得许可证的制造企业,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或者进口。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按锅炉和压力容器分别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产品制造范围见附件一。
    境内制造D级锅炉和B级压力容器的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发。
    境外制造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其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许可证的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制造企业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政府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能保证产品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制、审查、发证,具体工作程序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被批准受理申请的制造企业,应按照批准受理的范围进行产品试制,以备审查;若企业在二年内不能提供受检产品,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审查机构应当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受理申请的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写出审查报告,对于在技术法规中有型式试验规定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经审查合格的制造企业,发证部门在收到审查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报告的核实和许可证的签发。
    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制造企业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产品安全质量等方面必须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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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 持证制造企业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基本要求,且不得超出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二条? 持证制造企业在为境内用户提供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其许可证复印件应与产品随机文件一同提供给用户,产品铭牌上和随机文件中应标注与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三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境内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持证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产品质量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许可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持证制造企业必须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至少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该机构及授权审查机构对申请换证制造企业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许可证。
    凡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的或经审查不合格而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一年以后方可以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向发证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暂缓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持证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制造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许可证。
    第十七条? 持证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迁或者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持证制造企业的变更报告,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决定,并通知该企业。
    第十八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许可证在全国各地均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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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 第十九条? 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未经过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或者进口。
    ??? 第二十条? 境内持证制造企业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境外持证制造企业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 持证制造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工作,并按规定支付监督检验的费用。
    ???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对持证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制造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对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证明。
    ??? 第二十二条? 对境外制造企业的产品因故不能实施产品制造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进行到岸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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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其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一年),仍不改正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
    (三)拒绝或逃避接受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
    (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一)将许可证转借他人的;
    (二)给他人产品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未经批准,超出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二十六条? 凡被吊销许可证的制造企业,四年之内不再接受其新的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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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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