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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doc

  • 上传人:pod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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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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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钛合金 加工 产品
    资源描述: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 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11)
    6.2 标志……………………………………………………………………………………(11)
    7 收费 ……………………………………………………………………………………(12)
    8 工作人员守则 …………………………………………………………………………(12)
    9 附则 ……………………………………………………………………………………(12)
    附件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1999]1164号文《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决定对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以下简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及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1
    钛及钛合金锭
    圆锭规格为直径、长度范围;扁锭规格为长、宽、高范围
    2
    钛及钛合金板材
    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3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4
    钛及钛合金管
    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5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6
    钛及钛合金棒材
    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7
    钛及钛合金丝
    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注: 1. 企业标准必须在地方标准化部门备案。
    2. 板、带、箔材规格为长、宽、厚范围;管材规格为外径范围;棒、丝材规格为直径范围。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对申请取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100814
    电 话:010-63971846 63966362 63971847
    电子信箱:yshyxt@vip.163.com
    传 真:010-63971844
    联 系 人:杨 鹏 李明怡 吴南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⑴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12094 82241364
    传 真:010-62054704
    联 系 人:何耀祖 姚伟
    检验产品范围: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
    ⑵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西安市未央路96号
    邮政编码:710016
    电 话:029-86262499 86231096
    传 真:029-86231103
    联 系 人:李波 焦永刚
    检验产品范围:钛及钛合金锭、钛及钛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钛及钛合金管、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钛及钛合金棒材、钛及钛合金丝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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