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284-1995
绿色食品全脂
加糖乳粉NY/T284-1995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全脂
加糖乳粉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
2引用标准
GB317白砂糖
GB478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5413乳粉检验方法
GB5410
全脂乳粉GB5009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2399食品中硒的测定方法
3术语
3.1绿色食品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
食品
3.2绿色食品全脂加糖乳粉
指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全脂加糖乳粉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用于制造加糖乳粉的牛乳应符合绿色食品消毒牛奶的标准
4.1.2所用的砂糖应符合GB317《白砂糖》优级品标准
4.2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感官要求
4.3.1甜乳粉应具有
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颜色呈均一的浅黄色,
干燥粉末无结块,冲调性能好,感官评分标准要达到GB5410的特级。见表1。
表1
总评分
≥90
滋味和气味
≥60
3.2感官评分见表2。
表2
目
特
征
扣分
得分
滋味和气味具有消毒牛乳的纯香味,无其它异味
0
65
(65)「滋气味稍淡,无异味者。
2-5
63-60
组织状态干燥粉,无结块者。
0
25
(25)
结块易松散,或有少量硬粒者。
23-21
色泽
全部一色,呈浅黄色者。
(5)
黄色特殊或带白色者
1-2
T284-1995
冲调性
润湿下沉快,冲调后完全无结块,杯
(5)
底无沉淀
冲调后有少量团块者
1-2
4-3
4.4理化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项
指
水分
≤2.50
脂肪
20.00-25,0(
蔗糖
20.00
复原乳酸度
≤18.00
指数法
≤0.15
溶解度
重量法
299.00
杂质度
≤6
铅(以Pb计)
mo/Ko
≤0.40
铜(以Cu计)
g/k
≤4.00
汞(以Hg计)
i/k
≤0.005按鲜乳折算
砷(以As计)
mg/ko
≤0.10按鲜乳折算
锌(以Zn计)
g/ kg
≤50
西(以Sse计)
g/kg
≤0,15
硝酸盐(以NaNO3计)
g/kg
≤5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0.05按鲜乳折算
IDDT
≤0.05按鲜乳折算
黄曲毒素MI
ug/kg
≤0.5按含牛乳量折算
抗生素
不得检出
4.5微生物学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项
标
细菌总数个
≤15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g
≤4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5试验方法
5.1感官项目
在感官鉴定时,允许用温水调成复原乳进行鉴定。
5.1.2润湿下沉性系指10g全脂加糖乳粉,撒布于25℃水面上,全部润湿下
沉时间。
5.1.3冲调性系指规定34g乳粉,用250ml40℃水冲调,搅动后观察冲调
情况.
5.2理化项目
5.2.1水份、脂肪、复原乳酸度、溶解度、杂质度、铅、铜、汞、六六六、
DDT、蔗糖按GB5413乳粉检验方法执行。
5.2.2砷按GB5009.11执行。
NY/T284-1995
5.2.3锌按GB5009.14执行。
5.2.4硒按GB12399执行。
5.2.5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5009.33执行。
5.2.6黄曲霉素MI按GB5009.24执行。
5.3微生物学项目按GB4789执行。
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6.1.1组批
6.1.1.1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1.1.2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的质
量合格证
6.1.2抽样
6.1.2.1抽样量约是总量的千分之一,但不少于两件。
6.1.2.2抽样方式:对已入库产品的非密封大、小包装或密封的大、小包
装均按米字取样,但在破袋或打听时,必须无菌操作抽样检验。
6.1.2.3所采样品应标有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制造日期、产品数量及批
号,产品标签应鲜明、整洁、外包装完整、干燥。
6.2型式检验
6.2.1所取各批产品均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重量差应不超过士
6.2.2凡密封包装者均进行密封性试验
6.2.3每批至少有一件做微生物学检验,理化检验及感官鉴定。成品出厂须
有工厂化验室的质量合格证明单,单上标明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干燥
方法、化验结果及质量等级。
6.3判定原则
感官、理化、微生物学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感官、理化项目检
验不合格者可进行复检,以一次为限,微生物学项目不得复检。复检结果有
项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7.1按GB5413中第3条执行
7.2标签、标志要求
7.2.1按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
7.2.2按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执行。
7.3本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按GB5410第4条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焕敏、李秀芥、王文英、翟卉、胡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