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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11 120-2000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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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120-2000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20 2000 摩托车 轻便 排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资源描述: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emissions
    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2000-08-23发布2001-01-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RIl/120-20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木排放标准
    木标准对在北京市销售和使用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提出了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对在北京市销售
    和使用的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首次提出了排放标准。本标准中的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测星方法引用了
    盟97/24/LC指令,部分排放限值参照了台湾1996年发布的“机器脚踏车排气管排放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之标准”中第2阶段和第3阶段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宪
    本标准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 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cmissions
    C't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摩托车用发动机、轮使摩托车和轻使摩托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二冲程及四冲程发动机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正三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
    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包括残疾人专用车和助力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木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木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ド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466-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早怠速法
    GB/T14622-19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工況法
    97/24/FC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某些部件和特性的指令
    3.3.定义
    木标准采用ド列定义。
    3.排气污染物
    指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IC)、氮氧化
    物(NOx)及果颗粒物。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当量表示。
    3.2最大总质量
    指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新生产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3.4在用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3.5摩托车
    指装用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和/或发动机排量大于50m1的二轮、三轮车辆。
    3.6轻使便摩托车
    指装用四冲程或二冲程汽油发动机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
    于50km/h,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ml的二.轮、三轮车辆。
    3.7怠速法測量
    指车辆停止,发动机保持怠速运转状态,测早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浓度
    3.8工况法测量
    指车辆在排放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规定的工況运转,测量排气管排放的排气污染物质量
    4.4.排放限值
    4.1工況法试验排放限值。
    工況法试验排放限值见表1。
    表1工况法试验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g/km)
    排气污染物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自2001年1月1口起
    自2004年1月1口起
    新生产摩托车及
    4.5
    轻使摩托车
    HC+NOX
    3.0
    耐久性里程
    6000km
    15000km
    注:1)新生产残疾人专用车第阶段排放标准值放宽到CO:6.0g/km,IC:4.0g/kma
    2)耐久性里程,即要求车辆行驶里程在6000km(15000m)内时,仍符合本标准限值
    4.2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
    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见表2。
    表2怠速法试验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车别及实施凵期
    PPI
    四冲程
    二冲程
    2001年1月1以后生产的
    新生产车
    300
    000
    摩托车及轮便摩托车
    在用车
    3500
    2001年1月1以前生产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2200
    8000
    在用车
    4.3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5试验方法
    5.1工况法试验:摩托车工況法排放测星采用GB/"T14622-93规定的方法,轻使摩托车工況法排放测量采
    用欧盟97/24/EC指令附件1附录1“I类试验棗在拥挤的市区行驶时气体污染物的半均排放早测定”中规
    定的方法。
    2怠速法试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放的测星均采用GB/T5466-93规定的方法。
    5.3颗粒物检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日测法测量,车辆不许有明
    显的可见烟度。
    6工況法测量次数与测量结果的判定
    6.1工况法排放测量次数及测量结果的判定按G14621-93附录A中A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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