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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pdf

  • 上传人:残影舞流光
  • 文档编号:73019825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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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电力设施 保护 条例
    资源描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
    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1月7日
    410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
    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
    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
    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
    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
    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
    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
    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
    检査、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一)监督、检査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
    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
    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査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
    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
    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
    燃料裝卸设施、避雷裝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
    (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
    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杄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
    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杄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
    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
    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
    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
    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略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
    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嫆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
    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
    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
    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
    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干伏
    5米
    412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
    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
    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
    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
    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
    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
    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
    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ー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
    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
    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
    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
    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
    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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