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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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 建设 安全 工作 规程 架空 线路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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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of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DL5009.2 94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5 年4 月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
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本规程适用于110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 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
可参照执行
第3 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
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
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 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
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
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
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 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
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
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 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9 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
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 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
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 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
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 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 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 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 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 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 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
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 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
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 条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
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 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 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 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 的规定
表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
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
下列数值
1 10kV3m
35kV 4m
63 110kV5m
第21 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 条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 瓶超过5 瓶但不超过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
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
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 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 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 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
公安部门许可
第26 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 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28 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
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 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 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 条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 条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 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
后方可送电
第34 条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 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 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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