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SM 0005 S-2013 普洱淞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焙炒咖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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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PSM 0005 S-2013 普洱淞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焙炒咖啡 2013 普洱 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 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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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1629
Q/PSM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PSM0005S-2013
焙炒咖啡
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
号:ダ3/63メ-3
月:叁年
に1のコ4i
2013-09-06发布
2013-10-12实施
普洱淞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0/PSM0005S2013
我公司生产加工的焙炒咖啡是以生咖啡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粉碎(或不粉碎)
包装等工艺制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NYT605-2006
《焙炒咖啡》制定。其余指标根据《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普洱淞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周正风、张天朝、陈富。
Q/PSM0005S-2013
焙炒咖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是以生咖啡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制
成的焙炒咖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9182咖啡咖啡因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23502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604生咖啡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产品分类
3.1.1根据工艺分为:焙炒咖啡豆及焙炒咖啡粉。
3.1.2培炒咖啡粉按外观形态分为:袋泡型焙炒咖啡粉及非袋泡焙炒咖啡粉
4技术要求
4.1原料及辅料
0/PSM0005S2013
4.1.1生咖啡豆:应符合NYT604的规定。
4.1.2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4.2外观和感官特性要求
外观和感官特性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和感官特性要求
要求
项目
检验方法
焙炒咖啡豆
焙炒咖啡粉
感官
香气好,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较好
NY/T 604
色泽
褐色至棕褐色,色泽均匀一致。
袋泡型焙炒咖啡粉为滤袋外形完整,
将被测样品置
外观
形态
椭圆或圆形,颗粒均匀。
冲泡后不溃破,不漏粉:非袋泡型焙「于洁净的白纸上,
炒吻粉为疏松、均匀小颖粒或疏松在自然光线下目
的粉状,无结块现象。
视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日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5.0
GB5009.3
咖啡因,g100g
0.8
GBT19182
铅(以Pb计),mg/kg
0.5
GB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T5009.11
六六六(HCB),mgkg
0.2
GBT5009.19
滴滴涕(DDT),mgkg
0.2
曲霉毒素A,ugkg
5.0
GBT23502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4789.4、GB4789.5、GB4789.10
4.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Q/PSM0005S-2013
4.6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及抽样
5.1.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5.1.2抽样
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4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800
克,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份备查。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项日为:外观和感官特性
净含量、水分及包装要求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要
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人变化时
b)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余项目不合格时,可以从同
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存
6.1标志
6.1.1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GB7718及GB28050的规定。
6.1.2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车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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