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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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 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627 2008 辽宁省 污水 综合 排放 标准
- 资源描述:
-
D)B21
辽守省地方标准
DB21/1627-2008
代替:DB21-59-1989
DB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实施
辽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辽宁省环境保抑局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目次
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1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检测要求
6实施要求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
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
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宇省DB21-59-1989《辽宇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
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道辽守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
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调撃∫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日,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宇省人民政府批注。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扩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単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
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ド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水 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付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
水处理厂。
3.5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半间等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
机构污水。
3.7其它污水 other 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I、I类水域及Ⅱ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
级保扩区、游泳区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
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
4.1.2允许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数保护区和游泳
区除外)、V类、V类水域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
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
口
4.1.3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主管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I
V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別(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
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
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医疗机构污水
矢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
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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