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80004-2006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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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ZT 80004-2006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80004 2006 服装 成品 出厂 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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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80004-2006
代替FZ/T80004-1998,FZ/T80006-1999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Rule for garments delivery inspection
2006-03-07发布
200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数政务
FZ/T80004-2006
前言
本标准代替FZ/T80004--1998《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和FZ/T80006-199《服装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FZ/T80004~-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将第3章“检验标准”修改为“检验依据”
修改并补充了检验条件;
将第5章“检验规定”修改为“检验要求”;
取消了原标准第6章中的抽样数量规定
取消了原标准第7章中批量判定、检验严格度、正常检验、加严检验等规定,并对产品质量判定
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补充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回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开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鉴、朱炳荣、叶本、秦威。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T80004-1998;
ZBY75014-1988,FZ/T8000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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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80004~-2006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1范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战品出厂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织物为主要原料,成批生产的服装成品的出厂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插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验依据
3.1应使用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3.2企业的工艺文件。
4捡验条件
4.1检验用的仪器及基准量具等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使用期内井具有相
应标志。
4.2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教育培訓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3检验用的人体模型架应与被检品相适应
4.4检验用工作台表面应整洁,其台面应为白色或浅灰色,尺寸不小于80cm×160cm。
4.5产品标准中对成品的外观质量用标准样照或色卡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标准样照或色卡进行检验.
4.6测定成品的外观疵点时;疵点样卡上的箭头应顺著光线射入方向。
4.7测定战品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应纱向一致。采用正常北向自然光域600Ix及以上的等效光源
人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角观察方向大致垂直于织物表面,距离60cm目测,并按GB250样卡
对比
5检验要求
5.1成品出厂前,企业应按第3章的检验依据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5.2出厂检验的被检品是指产品的使用说明齐全,且为最终包装后的服装成品
5.3申报出厂检验时,被检品的各项理化性能指标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等级要求。
5.4成品按标准规定需检验的项目,但企业无检验条件,可委托法定投权的捡验机构进行检验
5.5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成品的使用说明、号型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及包装等要求。
5.5.1成品的使用说明按照GB5296.4和GB18401的规定进行检验
5.5.2成品的号型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5.3成品的包装按照FZ/TI80002规定
F2/T80004-2006
5.6凡供需双方另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检验,但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技
术标准的规定。
5.7对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在其相应的标志上加盖检验合格章或检验员工号。
6抽样规定
6.1成品按交货批的货号、规格等疽机抽取样品
6.2成品出厂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7产品合格判定
7.1产品的质量缺陷程度、判定规则等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7.2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为判定合格的等级品批出
7.3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規定时,可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増加一倍。如
仍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
7.4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成品经整修后,其出厂前必须重新中报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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