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80004-201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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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ZT 80004-201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FZ 80004 2014 服装 成品 出厂 检验 规则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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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80004-2014
代替FZ/T80004--2006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Rule for garments delivery inspection
2014-10-14发布
2015-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回纺织
行业标准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FZ/T80004-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回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印张0.5字数9千字
2015年1月第一版2015年1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28022定价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举报电话:(010)68510107
FZ/T8000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FZ/T80004-2006《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与FZ/T80004-2006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更新了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6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检验依据(见第3章);
修改了检验条件(见第4章,2006年版的第4章);
取消了合格证说明(见2006年版的5.7);
增加了检验记录(见第8章)
一补充了附录A“成品出厂记录表”(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9)归ロ。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
司、劲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佈股分有限公司、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
海NO.1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鉴、施琴、叶本、丁武杰、赖友才、叶显东、张风林、陈笑英、秦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FZ/T80004-2006。
FZ/T80004-2014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规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纺织织物为主要原料,成批生产的服装成品的出厂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检验依据
3.1应使用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3.2供需双方的合同、协议或企业的工艺文件
注:凡供需双方另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检验,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
规定。
检验条件
4.1检验用的仪器及基准量具等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具有相
应标识
4.2成品出厂检验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授权。
4.3检验用的人台应与被检品相适应。
4.4检验用工作台表面应光滑整洁,其台面宜灰色,尺寸不小于80cm×160cm。
4.5产品标准中对成品的外观质量用标准样照或色卡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标准样照或色卡进行检验。
4.6测定成品的外观疵点时,疵点样卡上的箭头应顺着光线射入方向。
4.7成品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应纱向一致。入射光与织物表面约成45°角,观察方向垂直于织物
表面,距离60cm目测,并按GB/T250样卡对比
4.8成品外观检验一般采用灯光照明,照度不低于6001x,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北空光照明
5检验要求
5.1成品出厂前,企业应按第3章的检验依据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5.2出厂检验的被检品是指产品的使用说明齐全,且为最终包装后的服装成品。
5.3申报出厂检验时,被检品的各项理化性能指标应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等级要求
FZ/T80004~-2014
5.4成品按标准规定需检验的项目,但企业无检验条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杌构进行检验。
5.5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成品的使用说明、号型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及包装等要求。
5.6成品的使用说明按GB5296.4以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7成品的号型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质量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8成品的包装按FZ/T80002规定。
抽样规定
6.1成品按交货批的货号、规格等随机抽取样品。
6.2成品出厂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7产品合格判定
7.1产品的质量缺陷程度、判定规则等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7.2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符合相应的产品标淫规定,为判定合格的等级品批出厂。
7.3抽验中,各批量判定数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时,可进行第二次抽验,抽验数量増加一倍。如
仍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应全部整修或降等
7.4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成品经整修后,其出厂前应重新申报出厂检验
8检验记录
成品出厂时,可按记录表对成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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