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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FZ-T 80004-1998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pdf

  • 上传人: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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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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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FZ-T 80004-1998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则 FZ 80004 1998 服装 成品 出厂 检验 规则
    资源描述:
    F2/T80004-1998

    本标准是在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综合生产企业对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实际
    操作和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为生产企业服装成品出厂检验使用,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标准开展服装成品出厂检验工作。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需双方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的产品缺陷判定同已颂布的有关产品标准保持一致。但为适合成批产品和逐步适应国际标
    准的发展,本标准6.5规定生产企业可按GB2828-87选定抽样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雅起萆单位;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炳荣、孙敏、乐季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服装成品出厂检验规贝
    FZ/T80004-1998
    Rule for garment delivery inspection
    1范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成品出厂检验的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毛、丝、麻、化纤织物及其混纺织物为原料,成批生产的服装成品的出厂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095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2828-87逐批检査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査
    GB/T15557~95服装术语
    FZ/T80002-91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死存
    3检验标准
    应按现行的和与最新版本相适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检验岽件
    4.1采用灯光检验时,应采用青光或白光日光灯,其照度不低于750!x。
    4.2采用室内自然光检验时,应避免阳光直射被检产品,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上角
    4.3使用的检验工作台规格应长≥2.0m,宽≥1.0m,台面铺设白布一层。
    4.4使用与成品相适应标准的对比样照。
    4.5使用与成品相适应的人体模型架
    4.6使用的检验量具须经计量认可。
    4.7测定色差程度时,被测部位须纱向一致,视线与被测物成45°角,距离60cm目测,按GB250样卡
    对比。
    4.8测定外观疵点时,疵点样卡上的箭头须顺光线射入方向。
    4.9按标准规定霱检验但企业无检验条件的项目,可委托省、市级以上法定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规定
    5.1出厂检验
    1.1成品出厂前,应由工厂检验部门检验。
    5.1.2出厂检验的被检品应是产品标志齐全并包装入箱的服装成品。
    5.1.3出厂檢验是指对出厂前的服装成品规格、外观和缝制、包装(包括产品标志)等进行质量抽验
    5.2检验依据
    国家纺织工业局1998-05-14批准
    1998-10-01实施
    FZ/T80004--1998
    5.2.1出厂检验应接FZ/T80002和企业标准检验成品的产品标志和包装。
    5.2.2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第3章检验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有关规定检验服装成品的规
    格、外观和缝訥等有关项目。
    5-2.3凡供需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或协议規定进行检验。
    5抽祥规定
    6-1.按交货批分色别、规格,依照本标准规定随机抽取服装成品。
    6.2以一次出厂同种成品的单位总量为批量基数,一般按批成品出厂总箱数的10%抽取被检箱数,其
    成品数量必须大于本标准6.4的规定抽验数,然后从中再抽取成品。
    6.3如抽取被检箱数的样本数量小于本标准6.4的规定抽验数时,应适当提高拙取被检验箱数的百分
    比,直至满足被抽取数量。
    6.4出厂检验样本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6.5成批产品的样本抽样方法也可按GB2828执行。
    7产品合格判定
    7.1产品质量缺陷程度判定细则,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2批量判定:
    7.2,1在规定的检验数量中,合格品数≥92%,不合格品(不含严重缺陷)数≤8%,批判定为合格
    7.2.2检验严格度:是指对所出厂的批成品抽验数量的限定。本标准限定有正常、加严二种不的严格

    7.2.3正常检验:如无特殊规定,一般开始时应采用正常检验,按本标准6.4的规定抽取数量。
    7.2.4加严检验:如正常批判定为不合格时,应采用加严检验,按本标准6.4的规定抽取检验数量增加
    一倍
    725-且实施加严检验后?须连续5批经加严检验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常检验。
    7.2.6加严检验后仍不合格的服装成品需全部修或降等处理。
    7.2.7本标准系一次抽样。当判定的不合格批经整修后,须重新申报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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