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972-2012 出口可可豆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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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NT 0972-2012 出口可可豆检验规程 0972 2012 出口 可可豆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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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972-2012
代替SN/T0972-2000
出口可可豆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cocoa beans for export
2012-05-07发布
2012-11-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嗌督检验检疫点局发布
SN/T0972-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0972-2000《进出口可可豆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SN/T0972-200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3,13中对废物的定义作了修订
増加了第4章通用要求,将卫生要求列入检验规程中。
在5,1抽样与制祥用具中增加了5.1.3混样布和5.1.4混样板
在5.3.2增加了进口可可豆集装箱在口岸查验时的初检操作规定。
在5.4.2.1中増加了卫生检验样品的制备。
在6,2中增加了采用数字式汽车衡进行集装箱整箱鉴重的操作程序。
在7.1.2中增加了废物含量打样法的检验方法
增加了第8章卫生指标检验方法。
在9.1中增加了经初检不合格和(或)货到可可豆加工厂家经企业验收不合格需要复验的操作
规定。
一一在9,4中增加了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余仁、俞拥军、宋哲。
本标准于200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SN/T0972~-2012
出口可可豆检验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可可豆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抽样与制样、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卫生检验、检
验结果判定与处置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可可豆的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检验批lot
以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发票或同一提单所列数量的可可豆为一检验批;也可以一个集装箱所装载的
可可豆为一檢验批。以每一检验批作为一个取样、检验、出证的单元。
3.2
原始样品 primary sample
从包件中直接打取,但未经缩分的大样。
平均样品 average sample
原始样品经充分混匀,并经缩分的样品
试验样品 laboratory sample
简称试样。平均样品根据各检验项目所需样品的数量,再经进一步缩分的最终样品
百克粒数 bean count
每一百克重量可可豆所包含的豆粒数。
僵豆 slaty beam
ー半或ー半以上的剖切表面呈青灰色石板状且没有明显纹路的可可豆。
SN/T0972~-2012
霉豆 mouldy bean
肉眼可见内部发霉的可可豆
3.8
虫蛀豆 Insect- damaged bean
内部有活虫或虫尸体,或凭肉眼可见的虫蛀痕迹的可可豆
发芽豆 germinated bean
由于种子胚芽生长,顶破豆売的可可豆
扁瘪豆 flat be
两片子叶极薄,以致剖切后不篚扶取豆位的可可豆
完整豆 whole bean
包括无壳豆在内的整粒可可豆。
碎豆 broken bean
子叶破损一半或一半以上的可
废物 waste
当完整豆和碎豆从试样中分离后,剩下的各类杂质可可態、可可、可可碎壳及外来杂质(包括
尘土)
4通用要求
4.1卫生要求
总砷限量指标按GB2762执行
4.2其他要求
重量、废物含量、百克粒测定、霉立、可、虫ジ、发芽点、水分含量等要求应符合贸易双方
的合同约定。
5抽样与制样
5.1抽样与制样用具
5.1.1取样器:不锈钢制,长度至少40cm
5.1.2天平:感量0.1g。
5.1.3混样布:塑料制或其他替代品,大小适中。
5.1.4混样板:硬质材料制,大小适中
5.1.5四分器:不锈钢制。
5.1.6盛样袋:2kg装,塑料制。
5.1.7封样袋:2kg装,麻制。
SN/T0972-2012
5.2抽样方法
包件鉴重的样品和倒包法检验废物含量的样品,从全批到货的完好包件中随机整包抽取。其他项
目检验的样品应从完好包件中随机打取,每袋取样数量应基本ー致,至少约重20g(含20粒左右)。
5.3抽样数量
5.3.1一般要求
采用包件鉴重的样品按全批总件数的10%抽取,若发现短重则扩大至100%;采用整箱鉴重的抽样
比例为100%。采用倒包法进行废物含量检验的样品为16包~32包(1000kg~2000kg);采用扦样
法进行废物含量检验的样品应按全批总件数,不少于30%抽取。
5.3.2其他项目的检验
实施口岸査验的初检样品应逐箱抽取,每箱不得于10包、复验样品应按全批总件数,不少于
30%抽取
5.4样品的制备
5.4.1平均样品的制备
先将原始样品在混样布上充分混匀,再用四分器或用混样板连续缩分至约8kg~10kg,装入盛样
袋内,密封,携回实验室。
5.4.2试样的制备
5.4.2.1将平均样品采用四分器或自混样布和样板连续缩分至约2000g,再分为4份,每份约
500g,其中1份供卫生检验。
5.4.2.2将上述3份余样再分为份,每份约30g供陵物含检验呼样法)后,再供作百克粒数
测定。
5.4.2.3从任1份试样中,随机称取2530约含粒~3粒)供分含量测定。
5.4.2.4其余3份试样供剖切试验
5.5寄送国外复验样品和国内备查样晨规定
5.1将所剩余的平均样品分称3份,每份2kg,其中2份供寄送国外复验,1份供国内备查。
5.5.2上述样品采用封样袋盛装、封识,并附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明本样品系从不少于30%完好包件中扦取;
b)船名;
c)装货港;
d)卸货港;
e)标记;
f)数量;
g)卸毕日期和开箱日期;
h)取样日期;
i)提单号码和集装箱箱号。
5.5.3国内备査样品保存期自卸毕之目起为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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