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2505-2004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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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HG2505-2004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 HG2505 2004 有机 加氢 催化剂
- 资源描述:
-
TCS71.100.99
G75
备案号:15002-2005
LA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2505-2004
代替HG25051993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
Organic sulphur hydrogenation catalyst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HG2505-2004
前言
本标准的第3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各章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HG2505-1993《有机硫加氢催化剂》
本标准与HG2505-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原标准技术要求中的“物理性质”的内容
径向抗压碎强庋均值改称颗粒径向抗压碎力平均值,并改为按HG/T2782-1996进行测定;
磨耗率改为按HG/T29761999进行测定;
修政了活性(噻吩转化率)的指标值;
一修改了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肥催化剂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
C105/SC1)归ロ。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北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续、邓卫民、崔芳、王雁、布巧云。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
HG2505~2004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
1范園
本标准规定了T201、T203型有机硫加氢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拠则和标志、包装、贮存
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制氢、合成甲醇、有机合成原料气(油)中有机硫加氢的T201、T203型有机硫
加氢催化剂及其同类型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げ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勋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遁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 eqv 1s0780:1997)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78-1986, neq ASTM E300-1983)
FG/T2514有机硫加氢催化剂试验方法
HG/T2515有机硫加氢催化剂活性组分分析方法
HG/T278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2976化肥催化剂磨耗率测定(HG/T2976-1999, eqv ASTM D4058-199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
3要求
T201、T203型有机疏加氢催化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有机加氢催化剂的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三氧化钼(MoO。)质量分数,%
11.0
钴(Co)质量分数,
活性(噻吩转化),%
颗粒径向抗歴碎力平均值,N/cm
≥≥≥≥≤
1.4
65
磨耗率,%
3.0
4试验方法
4.1三氧化辑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2515的规定
4.2钴质量分数的測定
按HG/T2515的规定。
4.3活性{噻吩转化率)的测定
按HG/T2514的规定,其中相关测定条件为
HG2505-2004
一催化剂装量:0.7m
一一催化剂粒度:250m~425m;
系统压力:常压;
测定温度:350℃。
4.4颗粒径向抗压碎力的测定
按HG/T2782的规定,其中测定时
一一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0~250N;
将催化剂样品处理成条长为4mm~6mm并两端面磨平的试样;
试样测定颗粒数为40颗
4.5磨耗率的測定
按HG/T2976的规定,其中试样在(120土5)℃下烘干2h
检验规则
5.1产品的质量由生产广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
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
执行标准号等。
5.2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10t。一个检验批可由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
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产品按GB/T6678的规定确定抽样单元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抽样单元中抽出不少于
100mL样品,每批产品抽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并分别
装入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抽样日期、抽祥人等。其中保
留样宜保留一年,以备查核。
表2抽样单元数的确定
总包装单元数
抽样单元数
总包装单元数
抽样单元数
全部总包装单元数
182~216
18
11
11
2ュ7~25
19
50~
12
5~29
65~81
13
颂效0
7~343
82~101
4~394
2
102-~125
15
395~450
6~151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3XMN
aN为总包装单元数;如週小数,则抽样单元数进为整数。
5.4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5.3的规定重新抽样进行复检,其中当
总包装单元数不超过22时,抽样单元数为总包装单元数;当总包装单元数大于22时,抽样单元数为表
2中相应抽样单元数的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产品
5.5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
需仲裁时,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
月1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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