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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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2002 慢性 铅中毒 诊断 标准 3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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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11504-1989 与本标准不
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 0.39 μmolL0.08m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L调整至 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 0.39 μmolL0.08 mgL调整为 0 .58μmol
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根据 3588 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
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
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
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
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
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 职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 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消化、 GB1造血系统阻碍为主的全 1504-1989 与本标准不
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身性疾病。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范围
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 0.39 μmolL0.08m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L调整至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 0.39 μmolL0.08 mgL调整为 0 .58μmol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
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参照使用。
3.根据 3588 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
的概念, 2 规范性引用文 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 件 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相同,故加精简。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G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3 诊断原则
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
病研究所、 根据确切 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 的职业史及以神经、消 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 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 床表现与有关实验室检查,参
所、 考作业环境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 动
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
4 观察对象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者:
a 尿铅0.34 μmolL0.07 mgL、70 μgL或 0.48 μmol24h0.l mg24h、
b 血铅1.9 μmolL0.4 mgL、400 μgL;
c 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 μmolL0.3 mgL、300 μgL而3.86 μmol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5.1.1 血铅2.9 μmolL 0.6 mgL、600 μgL或尿铅0.58 μmolL 0.12 mgL、120
μgL;且具有下列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2002-04-08 a 尿δ-氨基 发布 -r- 酮戊酸61.0 μmolL8 m 2002-06-01 gL、8000 μgL; 实施
b 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 μmolL2 mgL、2000 μgL;
c 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 91μmolL13.0 μggHb。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d 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5.1.2 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 μmolL0.8 mgL、800 μgL或 4.82 μmo GB l Z24h 37-2002 1
前 言
mg24h、1000 μ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5.2 中度中毒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 在轻度 职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项表现者: 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 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 消化、 GB1造血系统阻碍为主的全 1504-1989 与本标准不
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身性疾病。
a 腹绞痛;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范围
1 b. 将原标准中的 贫血; 铅吸收项改为观察对象。尿铅指标由原 0.39 μmolL0.08m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L调整至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c 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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