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077-2004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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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2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077-2004
代替GB13077--199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seamless aluminum alloy gas cylinders
(ISO/CD 10461: 1999, Gas cylinders-transportable seamless aluminum
alloy gas cylinders--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NEQ)
2004-06-07发布
2005-01-01实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爱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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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077-2004
前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7~-1991。
本标准与GB13077~-1991相比,主要对瓶体内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本标准
还增加了水压试验无效时,对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安工
业(集团)公司、苏州压力容器检测站、杭州气体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姜将、张选康、庞伟达、沈建林。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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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077~-2004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铝合金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铝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1MPa~30MPa,公称容积0.4L~5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
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铝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器设备上的附属铝瓶、填有固体填充物的铝瓶、钢丝缠绕式铝瓶及铝内胆纤维缠
绕复合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30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
GB8335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0878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5382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12月250号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检验机构
进行铝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符合GB12135要求的条件,并经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测试铝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
3.2检验周期
3.2.1盛装惰性气体的铝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铝瓶或在腐蚀性介质(如海水等)环
境中使用的铝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铝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2.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铝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铝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捡验项目
铝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査、硬度涸定、瓶口螺纹检査、内部检査、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
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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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077--2004
4检验准备
4.1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铝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或单位代
码、铝瓶编号、制造年月、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
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及检验单位。
4.1.2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厂商制造的铝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11640或《气瓶
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铝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铝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
准再用的铝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使用期超过20年的铝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瓶内介质处理
4.2.1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铝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2.2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
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气体排出。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铝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解毒处理。采取瓶内解毒方法时应考虑到解毒方法是否有化学反应及该化学反应的生成物是否对瓶
壁有腐蚀作用。
4.3附件拆卸与表面清理
3.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瓶阌装卸机械和防震閣装卸机械卸下瓶
阀和防震圈
4.3.2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铝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
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
外观检查
应逐只对铝瓶进行外观目测检查,检査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坑、鼓疱、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等机械
性损伤以及凹陷、热损伤、腐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瓶体形状进行检査。
5.1金属机械性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5.1.1瓶体存在裂纹、鼓疱、夹层等缺陷的铝瓶应报废。
5.1.2对存在磕伤、划伤、凹坑的铝瓶,应测量瓶体磕伤、划伤、凹坑的深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资料性
附录)。用超声测厚仪等工具测量瓶体在该部位的实际壁厚,减去瓶体碴伤、划伤、凹坑处的深度,得到
该处的剩余壁厚,剩余壁厚小于设计璧厚的铝瓶应报废
5.1.3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
但修磨后的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此规定亦适用于5.2.2。
5.1.4如受检铝瓶属于1989年以前制造或进口的铝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标
准确定的规定值。此规定亦适用于5.4.1、9.3.1、10.1.4
5.2凹陷的检查与评定
5.2.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大于凹陷短径1/40的铝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A。
5.2.2瓶体四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缺陷时,若其缺陷滦度大于5.1.2或5.2.1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
虽小于5.1.2或5.2.1的规定,但其凹陷深度超过1.0mm,则该铝瓶应报废。
5.3热损伤的检查与评定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铝瓶应报废。
5.4腐蝕的检查与评定
5.4.1瓶体上狐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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