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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TSG R1003—2006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书签].pdf

  • 上传人:瞎打一大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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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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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I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1003-2006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Gas Cylinder Design Documents Appraisal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NG R100<-200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件鉴定内容与要点…………………………(1)
    第三章文件鉴定程序
    中中中中中世ー中中中中中中中P出中中中ー+出出出+品中中+中
    (2)
    第四章文件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3)
    第五章附则
    中回中中中画画中中中中市画回画回画中中画中画中回画画由画
    附件A气瓶设计文件的内容…
    附件B气瓶新设计……
    附件C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7)
    附件D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9)
    附件E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10)
    附件F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11)
    附件C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盞章资料清单……………………(1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IGR10032008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網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内的气瓶,其设计文件应
    当按照本规则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气瓶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
    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
    第四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文件鉴定
    机构)承担。
    第五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气瓶制造前进行,气瓶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
    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气瓶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气瓶相
    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并且在有效期
    内,则可以申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气瓶级别应当与制造许可证(或者已经中请受理)级别一致。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等有关的气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标
    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标准范围的,可以依据经评审的企业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
    应当依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者我国认可的国外标准。
    第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赉监督本规则的实葹。
    第二章文件鉴定内容与要点
    第九条新设计的气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气瓶设计文件的内容》的设计文件
    见附件A)
    对没有标准的气瓶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标准范围时,应当供经评审的企业标
    ING RIOOS-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准;对于瓶内介质超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围的气瓶,还应当提供经过法定机构认可
    的气体标准或者由气体供应商提供的包含气瓶设计所需的气体物性参数等基本信息的
    正式技术文件。
    第十条对已经鉴定的气瓶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其修改的内容如在规定的范围内,
    应当视为新设计(见附件B),需要按照新设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但可以只提供修改部
    分的设计文件。
    对气瓶瓶阅及安全附件的选配,由气瓶制造单位根据有关气瓶标准及用户要求确定
    瓶阀型号、安全附件类型及厂家,并对选配的正确性负责。当需要变更原设计文件中已
    确定的瓶阀型号及安全附件类型时,应当向原文件鉴定机构书面通报。
    第十一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本着确保安全性能原则,根据所鉴定气瓶的安全技术规
    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X见附件C)进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第三章文件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气瓶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文件鉴定机构提出气瓶设计文件鉴定书面
    申请,填写《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见附件D),并且提供制造许可证(复
    印件)或者已经受理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及第九条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文件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及文件鉴定申请书后,应
    当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文件鉴定机构
    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文件鉴定工作。
    如鉴定中发现问题,文件鉴定机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见附件E),申请单位对气瓶设计修改并经确认后,文件鉴定机构再出具《气瓶设计文件
    鉴定报告》(见附件F),做出下述结论意见
    (一)修改设计,气瓶设计中个別地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
    进行修改,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
    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通过,气瓶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可以按照该设计进
    行制造;
    (三)鉴定未通过,气瓶设计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文件鉴定机
    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文件鉴定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气瓶设计文
    件鉴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所定的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气瓶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
    书、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必要时)、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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