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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ZB X 08001-87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pdf

  • 上传人:南航的油泼面
  • 文档编号:85191190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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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ZB 08001-87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08001 87 食用 淀粉 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 标准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X08001-87
    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Package symbol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edible starch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小麦、玉米、大米、高梁、马铃薯、甘薯、和木薯淀粉(不包
    包括零售分装的食用淀粉)。
    1包装
    1.1供食用的淀粉产品,应以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白细布(棉或化纤)、纸、聚乙烯
    复合膜、塑料编织袋、瓦楞纸箱(限外包装使用)。
    L2食用淀粉所用包装见下表(供出口的淀粉包装可根据外贸需要另订):
    序号容量净重包装规格(长×宽)
    包装所用材料
    g
    cm
    大150.00
    91X70士1
    层以上白细布或四层以上80g牛皮
    ?包
    纸。聚乙烯复合膜袋(内衬)及塑料编织
    2装125.0087×48土1
    袋(外包)
    ?袋
    (20.00
    87×40
    一层以上白细布
    1.00
    30×20
    层以上纸(强度相当于50g牛皮纸)

    或厚度0,06~0.12mm食用聚乙烯复合
    5装0.5022×17薄膜
    ?袋
    0,25
    17×15
    注:20.0kg系列应逐步过渡至25,00kg系列。
    3小包装出厂,应按大包装50.90kg、25.00kg容量系列,外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规
    格及材料由生产厂自订
    1.4包装材料必须具备下列质量要求:
    1.4.1清沾干净一未被食用淀粉以外的其他物品所沾污,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1.4.,2完整坚固袋口缝制均匀,粘合严密,材质和缝迹应能耐受装卸、运输和贮存,
    不破漏。
    2标志
    2.1食用淀粉包装的外表面,必须具备明显标志,以显示包装内容物质
    2.2包装上标志,应鲜明清晰,在未装入淀粉前制好,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供出口标志
    另有规定者除外):
    2.2.1生产厂名
    2.22产品名称;
    2.2.3净重(kg);
    2.,2.4商标
    2.2.5禁用钩扎,防湿防潮。
    注:1.00kg以下系列小包装以加印:产品标准号、等级。
    2.3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合格证需符合以下要求:
    2.3.1合格证用厚质纸印刷,内容应包括: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2.3.2合格证用于大包装,每袋一张,缝在袋口上;小包装批量出厂,每箱一张,放在
    外包装纸箱内。
    3运输
    3.1食用淀粉可用各类运载工具运输,但对放置淀粉的车厢、船仓或机仓,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3.11干燥,并备有防雨、防水、防潮湿设施;
    1.2清洁、无毒、无异常气味、无其他污染
    3.2食用淀粉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3.2.1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装
    3.2,2严禁雨、水及其他污质沾污包装
    3.2.3装卸时禁止直接钩扎包装,雨、雪天禁止露天操作。
    4贮存
    4.1食用淀粉不论临时(如运输中途在车站、码头)或长期贮存,禁止在露天堆放
    4.2贮存食用淀粉的室内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地面应高出四周地面在10cm以上,屋顶无渗漏
    4.,2.2库内应能保持空气干燥,通风条件良好,地面平整,具有防潮设施
    4.23库内温度保持在32℃以下。如因气候影响室温上开达32℃以上时,必须采取降
    温措施
    4.2.4应清洁、无毒、无异常气味,无其他污染及虫害鼠患。
    4.3食用淀粉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合放在同一仓库(室)

    4.4淀粉在库内堆放应达到下列要求:
    4.41食用淀粉贮存堆放在半个月以上,应用离地面10cm以上的木制垫仓板铺垫地面;
    4.4.2淀粉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m,堆垛应离四周墙壁50cm以上;堆垛与堆垛之间,
    应保留50cm通道。
    注:食用淀粉成品在生产厂内必须使用立筒仓贮存时,除仓库建筑必须具备4.2的条
    件外,对淀粉应采取相应保质措施,确保产品出厂时,淀粉质量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4.5食用淀粉在贮存期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感官检査,如有异常,必须进行理化检测,
    并采取相应措施。
    4.6食用淀粉贮存期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贮存期应重新进行全面理化检査,不合格不得
    食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淀粉技术研究所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雄辉、徐祖苗、陈蕙英、朱宗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07-24发布
    1987-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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