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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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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防雷 减灾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发布単位】中国气象局
    发布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发布口期】2004-12-16
    生效日期】2005-0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局长
    ニO四年十ニ月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
    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
    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
    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硏究和开发
    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
    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
    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
    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
    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
    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
    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
    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
    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
    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
    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
    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
    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
    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
    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
    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
    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
    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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