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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3.doc

  • 上传人:zhuahuangfd
  • 文档编号:84310044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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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 规范
    资源描述: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条件 (1)
    第三章 核准程序 (2)
    第四章 附 则 (3)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4)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8)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 (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3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返回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返回目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返回目录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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