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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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执行 特种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 核准 规则
资源描述:

冀质监函〔2009〕665号
关于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2号修改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2009年第46号公告公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施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2号修改单中对检验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和计算机配备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检验机构应当在2009年底前配备到位;换发核准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配备到位。
二、质监系统内各综合检验机构及单项(如安全阀校验、气瓶检验、无损检测、焊工考试、水质检测等)检验检测机构所须的资源条件(包括场地、设备设施等)不得是租赁或者是对外合作、协作。
三、质监系统内各综合检验机构开展的法定检验业务(含部分项目)不得对系统外的单位分包或合作。
四、安全阀校验资质由省局负责受理、审批,颁发核准证书。辖区内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数量在1000台以上的县级质监局可申请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资质;有关安全阀校验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
五、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自行校验本单位安全阀,需填写《河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阀自行校验告知书》(见附件2,河北特种设备网下载:www.hbsea.gov.cn),告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1、安全阀校验机构基本条件
2、河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阀自行校验告知书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安全阀校验机构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并具有全日制大专理工科学历,熟悉安全阀校验维修工作。
三、应有一定数量的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
1、申请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资质:应有10名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
2、申请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资质:应有3名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四、应有足够的场地、厂房且产权属于本单位,其中校验厂房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压缩机、储气罐、气瓶等应在独立房间存放。
五、安全阀校验装置产权属于本单位,满足以下规定:
1、安全阀校验装置由校验台、气源和管路等组成。
2、校验气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配备空气压缩机,也可用若干气瓶并联或其他形式提供气源;
(2)配有一定容积的储气罐,储气罐的容积应当与校验安全阀的用气量相适应,应当不小于lm3;
(3)如果气源压力高于储气罐的设计压力时,必须在气源与储气罐之间装设可靠的减压装置。
3、校验介质一般用空气或氮气。
4、校验台及校验仪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校验台上装有两块规格相同的压力表,其精度等级不应当低于1.O级,压力表的量程为安全阀校验压力的1.5~3.0倍,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六、应具有安全阀的拆卸、研磨、维修、检查等设备且产权属于本单位,如研磨机、维修操作台、台钳、台钻、管钳、砂轮机等.
安全阀校验前要对安全阀进行清洗,并且进行宏观检查,然后将安全阀解体,检查各零部件。发现阀瓣和阀座密封面、导向零件、弹簧、阀杆有损伤、锈蚀、变形等缺陷时,应该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不应直接报废整个安全阀。
七、建立安全阀校验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规范的规定进行安全阀校验。
八、具有与安全阀校验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
附件2
河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阀自行校验告知书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安全阀整定压力范 围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学历
持证安全阀维修
人员总数
Ⅱ级人员数
Ⅰ级人员数
申请机构声明与签署
我单位具备安全阀校验条件,以上填写内容真实,自行校验本单位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阀,特此告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保证安全阀校验维修质量。
法定代表人: 日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接收记录
接收人: 日期:
(专用章)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省、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46号
2009年第46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2009 年 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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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准证书上注明。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四)项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
(四)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书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第(一)项
(一)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一)申请机构无法提供法人证明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注明是在本单位执业;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注
原文
内容
28
K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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